论文摘要 人性作为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统一结合体,不仅具备了人类道德基础,同时也具备刑法现代化的伦理精神。做到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就要以人类道德作用基础,在容忍人性中利己的要求时,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同时这也具备了刑法现代化的伦理精神。目前,在当前的社会中,缺乏人性宽容精神,这也正是中国刑法最为薄弱的地方,导致中国刑法出现道德化危机,并引此而造成了中国刑法在理论研究中的立法制度安排等一系列误区,因此需要以利益为平衡原则,深化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伦理研究。
论文关键词 中国刑法 现代化 伦理思考 利益平衡
前言:截止到2006年,我国已出台刑法修正案五部,其中单行刑法一部,刑法司法解释为一百二十六件,刑法立法解释六件。通过多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改善了过去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迷惑、疏漏等不足,不仅科学、合理的完善了刑法的相关制度,也有效完善了罪状的严密与详尽性。使中国刑法现代化逐渐成为现实而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一、基于宽容人性: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根基
犯罪是由人实施的,而刑罚也是由人制定的。因此人作为刑法的对象,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将人性的问题考虑在内,也可以说,对于人性的理解,决定了中国刑法的性质。世上的一切科学与事物,都或多或少的与人性有一些内在的关联,无论任何学科其外表与人性离的多远,最终的结果都是回到人性,就如同落叶归根一样。然而由于传统风俗习惯、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的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时代的人们对人性的理解也大不相同,并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影响着人们对刑法的功能、地位等的认识。正是由于中国刑法中缺乏一定的人性根基,导致中国刑法很难获得普遍的道德认同与伦理支持,从而造成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建设中举步维艰,难以继续发展。
(一)基于人性剖析: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根据基督教的观点可知,人是由上帝用泥土所造成的,并继承了始祖亚当、夏娃的原始罪状,具有本性卑劣、迷恋物质的享受与欲望的满足、地位低微等特点。因此,只有消除人性的所有欲望,才能够达到“神”的境界,才能够获得真正的幸福生活,这就是宗教的人性理论。基于这种人性理论,对于人类来说很难实现,强质实行起来使宗教成为刑法的主宰,而人在宗教权威面前就显得十分渺小,不值一提,为了能够有效消除一切背叛宗教的因素,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都是价值的,因为只有消除一切人类的邪恶杂念,才能有效断绝人性的原始罪状。正是基于这种观点的认知,使刑法在任何地方都点燃着不宽容的火把。
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使宗教理论受到了很大的批判。人性的自然本性得到思想家们的认可与肯定,人们追求现实生活的幸福与快乐,主要是源于感官欲望满足。这种满足来自于人自身的真实感受,不仅体现出自然赋予人的最基本权利,而且也赋予了人精神力量,因此,也可以说,从人的自然本性来说,人既不恶也不善。
与人的自然本性相比,思想家们倡导的启蒙时代表现出人性的另一方面,即人的社会性。人的自然本性体现出人的生物性特征,而人的社会性则体现出人的聚集形态特征。而人的社会性是由人的自然本性逐渐演变而来的,但与人的自然本性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由于人的自然性特征只是单纯的体现出人的生物种群的意义;而人的社会性则体现出人类具有的社会文化特征。社会文化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反过来,人类也受到社会文化的约束。因此人如果脱离社会独立存在,就会像动物一样失去了人类的本质特征,体现出人类与社会的真正联系就是人的本质。
人作为道德的实体,可以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向往幸福的生活,同时也可以感受到其他人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时,也可以使别人得到幸福的生活,或者是不打扰、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而人作为肉体实体的同时,又具有肉体感受的特征,这种特征使人产生一种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谋取个人利益的自爱、自卫等的本能反映。人的道德实体与肉体感受体现出人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同时也具有反社会性的特征。由于人的社会性两种对立本性的相互矛盾,仅仅依靠人类的自然本性是很难进行调整的,需要借助外力的力量有效解决,而刑法也就因此而产生。
(二)基于人性宽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精神
由于人性的本性回归,使思想家们意识到人是自然的产物,受大自然法则的约束与支配,而人的本性善是自然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在社会环境与教育环境的影响下,人的本性善可以转化成一种美德,也可以转化为罪恶。因此,对于人的自然本性来说,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合理的限制,从而有效促使人朝着善良的一面发展。理性、道德、法律作为人类自然本性的引导与限制的有效途径,其中理性与道德体现在人性的内在引导与限制,而法律则体现出人性的外在的强制引导与限制。而人类的美德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同时也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作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刨除一切的情感因素,例如亲情、友情、爱情等。法律的责任与使命就是有效制止人类作恶的欲望,并引导人类朝着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
基于人性宽容的角度看待人生,在追求人性中利己的欲望时,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只有真正做到这样,才能真正认可、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特征,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社会性的平衡,有效实现人的精神与肉体、身与心的平衡发展,有效避免人类由于受到道德的斗争,或者是陷入欲望的陷阱中不能自拔。这不仅仅体现出人类道德的基础,也体现出刑法现代化所具备的伦理精神。
二、基于利益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考量
由于不同的人在社会中所追求的人性欲望不同,导致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个人欲望冲突现象,由此而产生了社会矛盾,而犯罪是人类在追求欲望时所采用最极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责任与使命是有效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从而实现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有机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从观念、制度、运行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刑法进行全面的改革,这是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伦理的有效途径。
(一)变革刑法的基础观念
在建立刑法时,应以科学、理性的犯罪观作为基础。台湾学者张甘妹说过:刑法的建立要想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对掌握与了解各种犯罪现象、犯罪事实,就像医生一样,想要治好病,就要对症下药。因此在对于犯罪者承认所犯罪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所犯罪行是无法进行消除的,各国刑法学界应该意识到,无论是在任何情况都可能发生不同种类与数量的犯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本质是由于人的欲望而产生的社会基本矛盾。因此也可以说,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可能发生犯罪行为。对于人类的本性来说,实施犯罪的人与没有犯罪的人都属于正常人。对于实施犯罪的人,不仅要给予一定的惩罚,驱除邪恶,还要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有效调整犯罪构成结构
法律作为一种系统的限制,可以效限制人类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做出危害社会利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制定法律、刑法的过程中,应以一种警惕的态度进行仔细审查与斟酌,有效避免由于法律扩张到所管辖的范围外,使法律、刑法的人性基础受的损失。所以需要对犯罪构成,根据刑法制定的范围进行有效的调整。
犯罪构成结构是在十七、十八世纪提出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产物,体现出当代处于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对封建罪刑擅断的不满与憎恨。罪刑法定原则从其制定之日起,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责任与使命,对国家刑罚权的使用进行有效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体现了入罪的原则,也体出了出罪的原则。而犯罪构成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产物,不仅要体现出入罪的原则性,还要体现出出罪的原则性。换名话说,入罪的原则与出罪的原则的有机结合构形成了犯罪构成。无论是入罪还是出罪,又或者是肯定犯罪与否定犯罪,其实质都是同一个问题,要想肯定某一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必须从犯罪性质的角度对这一行为进行否定,其实质如同,任何事情都有利与弊的两面性一样,对某一行为来说,入罪与出罪其实是一个问题的利与弊两个方面,虽然两者的目标一样,但思维方向、实现的手段以及所借助的工具却大不相同。入罪更多的体现出某一行为是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出罪则体现出某一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由于犯罪要件的构成取决由人类有限的智慧与多变性的社会生活,因此,无论是入罪还是出罪,都体现出个人的行为,而非一人身兼二职,所以无论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出现由一人承担入罪与出罪的双重责任。就如同抛硬币一样,不同正面就是反面。同样,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将这种行为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然后在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的相互并存、相互不矛盾的条件下,才能可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体系,不仅能够严格入罪,还可以通畅出罪,有利于保卫社会的和谐与人权的保障。
通过法律的控制可以有效将人类在追求人个利益时,消除或者抑制人的自然性特征朝着邪恶方面发展,这是人类的道德本质,也是人类最低水平的道德水平。最高的水平道德是人类自然性特征的朝着“善”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实现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