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严格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以及制度价值
(一)严格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
1.公众利益学说
在实践中,某些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通常具有行为复杂多样、主观过错隐晦较深等特点,要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故意后者过失的罪过是十分困难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构成犯罪,从而导致放纵犯罪的不良后果,为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而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2.预防犯罪学说
某些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具有高发案率的特点,将该类犯罪规定为严格责任,不问主观过错,只要是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客观结果就没有行为人辩驳的余地,是行为人更加注意避免实施这些犯罪,从而能够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3.诉讼经济学说
使用严格责任的犯罪通常是主观罪过难以有效证明的犯罪,而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将该类案件规定为严格责任,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二)严格责任的制度价值
严格责任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应对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其存在必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经济价值
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多是伴随着合法的工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具有发案率高、行为主体人数众多、主观恶性隐藏较深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该类犯罪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则极有可能放纵犯罪,形成该类犯罪活动猖獗却难以有效遏制的局面,使得该类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更结合我国现阶段中司法实践的现状,基层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若使司法机关对该类每一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取证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则是十分浪费司法资源的,增加司法成本,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严格责任的适用无需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这样一来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2.社会公益价值
使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多是对社会公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害型犯罪,该类犯罪的发生有时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不明知,甚至也不存在业务上的过失行为,但是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若坚持传统的主观罪过原则,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从而放纵犯罪,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使得该类犯罪屡禁不止。又加之目前我国对该类型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成本远低于冒险从事犯罪行为获得的利润,行为人受利润的刺激而不断以身犯险追求利益,从而损害了社会公益。因此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以及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等危害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安全和福利,从而起到了对公共健康、社会福利的特别保护作用。
3.预防犯罪的价值
根据功利主义刑法学说,当刑罚之苦超过犯罪之利时,行为人基于避苦求乐的本能,便不会轻易犯罪。在实施犯罪之前,一方面具有恐惧心理害怕犯罪败露而受处罚,另一方面具有侥幸心理,以为犯罪之后可以逃避追究。根据犯罪人的这种心理,正确及时的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可以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某些犯罪,尤其是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作用尤为突出。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依据司法机关难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而抱有侥幸心理,对这类犯罪人适用严格责任,无需由司法机关来证明其主观罪过方面,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得危害后果即可以认定为犯罪,这样一来可以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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