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特点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由于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犯罪分子针对的是受骗者的资金,因此目前对“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犯罪的认定一般都是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条款。
笔者认为二者的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将其吸收到集资诈骗罪的处理方式并不恰当。在部分“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其发展方式、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与集资诈骗中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尤其是“洗脑”过程完全符合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对于带有传销性质的“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的领导者、组织者以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罚更为合适。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打击难点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发展迅速,危害巨大,但对其治理过程中却存在立案困难,破案率低,定罪量刑复杂等难点。
1.立案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办案能力较弱。
2.证据收集困难。这类犯罪重复性强、变异率高,犯罪分子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流窜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成功作案犯罪分子就销毁证据,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且网络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证据收集难度大,公安机关技术手段滞后,这些都给案件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困难。
3.现有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诈骗制定专门的法条,一些与网络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比如一些网络诈骗采用多次的小额诈骗方式进行,使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网络空间中失去意义。
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预防对策
在《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中网络诈骗高居网络犯罪发生率榜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及其他的网络诈骗带来的危害越来越显著,犯罪金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多让我们触目惊心,我们亟需从下列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专门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目前很多国家针对网络犯罪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在今后的刑法修订中,笔者认为可以将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形式规定为网络犯罪,作为新的一章,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行政监管
政府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投资理财类的服务器、网络域名、等建网工具严格监管,由备案制转化为审批制,并将现有的红盾标志进行宣传和普及。学习澳大利亚建立网络犯罪预警平台,免费为家庭和公共图书馆配备网络内容过滤器,将涉及网络诈骗等不健康的内容屏蔽,将各种诈骗信息汇集成一个数据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对网络犯罪的形式、内容、常见手段及时进行通报,不仅可以在必要时为警方提供数据,而且可以提高广大网民对网络犯罪的识别、判断水平,避免受骗。强化现有的网络犯罪报警平台,对报警线索及时处理,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三)强化防骗意识
防范“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最有效的途径还是提高全民防范意识,不轻信骗子的谎言,对自己不熟悉的行业不轻意投资。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杜绝一夜暴富的思想,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途径,去取得安全合法的收益。
尽管说“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是一种网络诈骗的手段与方式,但是其发展迅猛,危害严重,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和广大网民的财产完全,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这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也是一种高新技术的犯罪,它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治理,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新技术的支持,社会各方的配合以及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