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瑕疵及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现代社会较为严重的风险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带动了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技术在食品领域的空前利用,食品经济主体为追求利益,不计后果,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频发。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规制 瑕疵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凸出
  现代社会在拥有强大的科技力量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创造出众多不能确定、不可消除、影响后果巨大且影响对象广泛的社会风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其中较为严重的风险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带动了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技术在食品领域的空前利用,食品经济主体为追求利益,不计后果,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发生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阶段,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方式多种多样,如养殖滥用抗生素,加工乱用食品添加剂,种植滥用农药等。
  目前,根据有关调查报告,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至少在20万至40万,据卫生部提供的信息,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事件105起,中毒2857人,死亡146人;一般食物中毒事件69起,中毒3828人。官方公布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众多的食品中毒事件并没在统计数据之中,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当严重。
  食品安全是近年来老百姓迫切关注的、急需改善的核心问题。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大脑神经。尤其是近年来问题牛奶、地沟油、注胶虾、转基因油等食品安全频发事件,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现状
  我国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有三大类:非法经营类犯罪、生产经营类犯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猛增,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没有实现有效惩罚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食品安全法由于其法律性质及强制性、惩罚性不足的问题,无法形成有效地保护,因此食品安全要通过刑法来规制是势在必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后,扩大了惩处范围,加大了惩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具体修改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将《刑法》第143条的“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改为“食源性疾病”,加强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一致性。增加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2)对《刑法》第143、144条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罚金适用的标准,立法者有意加重处罚。(3)对《刑法》第144条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增加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4)增加了“食品监督渎职罪”。之前对一般的食品监督人员的犯罪行为。
  一般是用“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食品监督渎职罪”的法定刑高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加重了对食品监督人员犯罪的处罚。

  二、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瑕疵

  针对目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主要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四要件)进行阐述。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为主体无可厚非,但单位成为主体是有所不妥的。我国的单位犯罪是我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的,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是没有的,我国制定单位为主体的犯罪肯定也是为了制裁犯罪,但是从我国单位犯罪制裁犯罪的效果来看,我认为单位犯罪的存在不但没有起到制裁犯罪的作用,反而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二)客体
  本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属双重法益:一是秩序还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即使预见了这样的结果,但并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试想一下,任何一个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直接结果一定是希望得到经济利益,只是对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持放任的态度而已。
  只有故意的罪过形式,难免会阻碍刑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本罪来讲,基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大量不特定、持续性的食品新风险,对行为人主观只限定在故意,而不包括过失的规定,很难适应社会和人民大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定罪率会相对较低,不能达到刑法的威慑作用,从而预防和控制犯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有关食品安全的行为很多,涉及到种植、养殖、运输、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刑法仅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犯罪,使刑法规制的环节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环节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部分环节的预防控制,是不能很有效的抵制、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的。就我国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凸出而言,单纯只规制“生产、销售”的行为,是没有认清整体与部分的有机统一,而只看到了重要部分,忽视了整体对于部分的领导性和统一性。食品相关的每一个环节的出错都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仅仅加强对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惩罚,是不能根本的、彻底的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就谈不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从本罪的“足以”二字确定本罪为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现实的、实际的会造成危险,该危险即将发生。与结果犯不同,本罪不要求以危险结果的出现为要件,现实生活中,在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如果等到结果出现后才进行处罚,往往难以挽回多方面的严重损失,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状态同样不利。
  具体危险犯是对传统罪责刑罚要求实害结果的突破,是刑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民众对安全的要求,体现了刑法解决社会风险的能力。具体危险犯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实际具体操作中,因没有相关法律对“足以”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加大了司法机关办案举证的难度,不利于有效定罪。
  抽象危险犯是相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的,其之所以抽象,是其性质决定的。抽象危险犯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律拟制,是立法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学识,将某种惯常发生的不法行为直接拟制为一种危险状态,该行为一旦发生,就直接定罪处罚。抽象危险犯比之具体危险犯,犯罪成立的门槛更低,只要求有行为即可,相对减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
  现行刑法已在不断完善,但我认为单单规定具体抽象犯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新风险,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加大抽象危险犯的规制已成为发展趋势。

  三、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取消单位为犯罪主体
  以单位为主体的相关食品安全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主要责任人员的刑罚方法。表面上看这种处罚还是算严厉的了,但其实质是对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与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相应处罚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对单位的处罚。单位作为法律拟定的人,其事实上不具有与人相同的意志,单位所做的决定和行为,实质就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控制法人的自然人的意志决定的,将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难免有些牵强。
  我认为无论是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其实质都是自然人的犯罪。所谓的单位犯罪,只不过是利用了单位作为犯罪的工具。利用单位进行犯罪的自然人才是最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并且应当从重处罚。现行刑法规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有预防犯罪和威慑犯罪的作用吗?我认为完全没有,反而有纵容犯罪的嫌疑。单位判处罚金,是单位的财产,不是相关责任人的财产,以单位财产为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买单,是不合理的,而罚金刑自身功能的缺陷也是可能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及执行的困难。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利用单位的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危险性,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而现实很多单位的财产事实上已经被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占有,单位在被执行罚金刑时,很多时候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使单位受处罚形同虚设,没有实际的意义。
  应当取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单位可以作为主体的规定,对利用单位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力度,而不是判处单位罚金,事实上减轻其应当承担的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刑事责任。
  (二)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现将食品安全犯罪分类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列,有其历史原因。从建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经历了非犯罪化时期(1949-1979),犯罪化时期(1980-1996)以及如今的完善和扩张时期(1997至今)。
  在非犯罪化时期,由于我国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和以政策为导向的治理方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出现甚少,以致这个时期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寥寥无几,连1979年刑法典都未将其列入犯罪,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就谈不上那时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应该是哪一类法益了。
  在犯罪化时期,由于改革开放的提出、坚持和贯彻,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利益,需求膨胀,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在此阶段,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最直接的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秩序,潜在的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还没有十分明显。立法者基于当时的情况,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列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其合理之处。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