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
社会管理法治化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作为上升为法律制度层面的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是从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反映社会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一旦背离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管理手段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从的社会管理制度,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则是非常负面的,要么效率低下,要么广受社会诟病和抵制。比如许多过去的行政处罚幅度弹性过大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违法罚款最高限度过低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比如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导致的违法现象反弹等。
社会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要求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必须“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能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社会关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社会稳定。”一是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如今的中国早已经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手机上网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新闻、视频、电影,微博,微信,QQ等等,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几乎无法离开网络。于此相应的是,许多的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生,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病毒、网络销售非法物品、网络黄赌毒等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对这些网络时代的新问题,传统的方法手段显然不能适应,而必须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来发现、监控、预防和处置,从而确保网络社会的规范有序。二是要注重管理的长远效果。社会管理中必须依法贯彻持续性的管理目标、持续性的管理行为和持续性的管理效果。要从问题的源头找原因,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社会管理方式,从体制性源头、行为性源头、发展性源头等诸方面查找问题的原因。要注重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能只顾临时需要,比如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的重点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固然有效,但一旦风头过后,问题又会卷土重来。因此,不能以突击整治为管理的常用手段,而仅作为常态管理中应急状态的补充。
五、社会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要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实质就是要求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化。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不仅要规范政府“管什么”的实体问题,更要规范政府“怎么管”的程序问题,而且要把社会管理程序的规范化作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要努力实现社会管理正当目标与正义程序的高度契合,而不是分裂。不能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而不遵程序,更不能不择手段。否则,所产生的社会管理后果就将是“毒树之果”,不是管理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在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
一方面,必须转变程序影响效率的传统理念。过去,我们之所以重实体轻程序,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有了规范的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做事,办事效率会大大降低。因此很多情况下不是没有程序,而是不按程序来,且错误的认为这样办事效率会更高。于是所谓的“特人特办、特事特办”现象在一些地方被奉为“大胆改革创新”。这是典型的人治错误思想,必须坚决抛弃。只有一切按程序来,才会有章可寻,有序可遵,否则,群众办事没有未来的预期,不知道结果会怎样,一切皆取决于办事的人。程序可以不断优化,但绝不可偏废。
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程序性规章制度。在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未出台之前,地方要把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程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因为只有将社会管理的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规范化,才能让社会管理人员有所遵循,从而避免管理的随意性。要重点完善社会管理对象的参与程序,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开创参与型、共治型、开放型社会管理新局。所有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遵守程序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社会管理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
六、社会管理制度的有效化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有效的实施。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如何的完善,如果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得不到有效的遵行,那也是空的,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也是如此,我们不仅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我们更要严格的实施这些法律制度,真正让这些法律制度落地,实现社会管理制度的有效化。
因此,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严格施行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富人、穷人区别对待,官员、民众不同措施,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人大等法律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加强考核问责,查处和杜绝不作为、渎职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时,“法治不只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是现代公民与官员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只有法治普遍成为官民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时,法治才真正称得上充分实现。”我们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社会群众的法治观念教育,增强敬法畏法守法意识,真正在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