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诚信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确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第三,公法与私法均以秉持社会公义、维持社会秩序为根本目标。诚信原则体现了国家和社会所崇尚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追求,彰显了公法与私法所推崇的社会公平、稳定、和谐的法律价值。因此,诚信原则的“私法公法化”具有国家、社会、法律普遍认可的现实可能。

  三、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体系中确立的路径选择

  西方发达国家诚信原则的“私法公法化”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以立法条文确立肯定诚信原则;一是通过具体制度将诚信原则加以具体化。我国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可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采用这两种形式。
  (一)确立行政立法的诚信原则
  首先,完善立法中的诚信制度。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诚信问题根本上说是一个宪法问题,有待于在我国宪法性文件如《宪法》、《立法法》、《中央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等中予以确立。现实中更为迫切的是在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而言,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其中的诚信原则,不仅是行政程序立法的神圣责任,也具有现实可能。
  要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流程制度,比较典型的有社会听证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告知制度等。此外,行政流程的完善迫切要求每一项流程衔接得当、协调缜密,而不得出现相互脱节、重叠或矛盾的现象。
  (二)确立行政执法的诚信原则
  要确认强制性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强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就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单方行政行为。强制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在没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因而,从其“准法律”的强制性考虑,必须依照诚信原则作出。
  要确认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虽然不对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作直接规定,但会对其实际利益产生影响。出于行政相对方对政府行为信赖的保护,政府必须恪守诚信原则。
  (三)确立行政司法的诚信原则
  首要任务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依照“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法治精神,行政机关在作出、修正和终止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若背离了诚信原则,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健全行政赔偿机制,也成为保障行政行为依法落实的必要前提。同样,行政主体执行不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做出适当地补偿。总体而言,制度层面诚信原则的确立,将从根本意义上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确立提供有力的保障,进而实现行政行为整合整体利益和部分利益,达到统筹兼顾的行政管理目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确立诚信原则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既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随着十八大以后“责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我们有理由相信,诚信原则将沿着立法和制度两条路径,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最终得以确立。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