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和总体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判决方式: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然而在信息公开案件中常用的是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已有相关案件得到顺利解决,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还是存在各种各样情况导致这类案件的审理陷入一个很难推进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对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提出以下思路和方法,以便相关案件的审理。
  (一)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社会实践中有人因各种非理性动机起诉,对于这些主观上滥用上诉权较明显,客观上有缺乏合理的诉讼理由,甚至是有不当言行或者是对立情绪,又不理会法院的劝解和建议的,立案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
  (二)界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文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的资格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和上文提到的第33款的规定可知,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申请人就具备了原告的资格。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法律职责。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会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就是所有全民的利益都可能涉及其中,若是全民都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诉讼就会形成一个“全民诉讼”。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或这行政诉讼实践,都是要求诉讼主体之间有一定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起诉人所起诉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特殊利益,从这点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制度是禁止“全民诉讼”的。也就是说基于一般的知情权而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应主动公开信息而只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第三,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如果有第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个第三人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其享有的资格和限制与普通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相同。
  (三)加重举证责任
  要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里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例如对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内容和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必要时还要求其对申请的内容作必要的解释和证明。仔细审查行政机关所提供不履行公开信息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要合理的加重被怀疑对象的举证责任,这就提高了滥用诉权或职权的诉讼门槛。
  (四)重视化解争议
  当事人往往在诉讼中牵扯到其他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双重或是多重诉讼请求,一般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规划、劳动保障等方面。这时候就应当了解诉讼当事人所要真正追求的利益,尽可能在解决其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理性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处于一个起步阶段,肯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在所面临的各个困难都会逐一解决,并不断地完善,以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并把理论用于实践,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所要体现的价值观念,更好地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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