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在环境行政过程中,充斥着大量明显区别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这就是环境行政事实行为。文章通过对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意图使环境行政行为的体系更加完善,以促进环境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 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辅助型 沟通型 服务型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会作出一系列的环境行政行为,这些环境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区分不同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法律属性的研究,对于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均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一)环境行政行为的概念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环境行政行为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时代的著名学者耶利·纳克最早提出了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我国学者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有着多种界定,虽然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即: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 受到行政法原理及规则的约束;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或者说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分析,对比上文环境行政行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法律效果的间接性,即这种环境行政行为不会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而发生了改变,也并非由环境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而是源于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将行政事实行为分类,有利于针对性地研究各种类型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以及救济手段,并健全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体系。以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指向为标准,可以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辅助型、沟通型、服务型三种。
  (一)辅助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辅助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指的是环境行政主体依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对环境行政行为及环境行政法律行为具有辅助、帮助性质的实际行政行为。具体类型有:
  1.完善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为了实现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实施了一系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各类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污水污泥堆肥项目、污泥干化填埋装置等等。这些都属于部门完善型的行政事实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为环境安全而服务的职责。
  2.程序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采取处罚措施,而执行处罚决定前的各种准备行为、实现处罚决定的行为、处罚后的存档备案行为,都是典型的程序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比如说,在处罚决定之前在部门网站上通报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行为以及做出处罚决定后在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
  3.处理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在日常的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着大量的建设、维持行为,包括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受理行为以及对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人员的接待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处理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4.即时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在面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突发的环境事件时,各级环保部门需要及时实施具有恢复性的调查处理、应急预警等行为,这就属于即时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5.职责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环境行政主体的职责在于保护和改善各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了实现这一职责,实施了各种履行职责的行政事实行为。比如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环保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行政规划行为;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的行政监察行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行为等等。
  6.充实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以环保行政合同的方式辅助环境管理工作。这是一种有效、有益的尝试。而在这个过程中,环保部门与环境相对人签订、实施、变更环保行政合同的行为就属于充实型的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二)沟通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沟通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指的是环境行政主体为了很好地实现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发挥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在积极主动地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进行接触、联系的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类型有:
  1.商议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为了协调各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标准和目标,各个环保部门之间会进行非正式的协商活动;在签订环境行政合同之前环保部门也会与公民进行相关的洽商,这些属于商议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2.协调型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环保部门在处理解决环境信访(来访)以及处理解决各种环境纠纷的过程中,以中介人的身份介入到他人的环境问题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这属于协调型的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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