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五)不当得利说
  该学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 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负担。然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个别人的特殊牺牲所能实现的, 既然是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没有理由让个别公民承担, 因此对于其他未受损害的社会全体成员来说就是一种不当得利, 因此对于做出牺牲的人就应当进行补偿。
  (六)危险责任理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他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就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来在行政法上得到了运用,并逐渐成为了行政补偿的重要根据;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以“人权保障说”为根本要求,以“特别牺牲学说”为基础理论,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主要原则。
  “人权保障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根本要求。众所周知,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在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现实的生活领域当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难免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涉和影响,如果政府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无论是违法的行为还是合法的行为,都应该做出适当的、公平的赔偿或者是补偿,而不应该只是关注到政府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不断增多,政府的一些合法行为难免会对一些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好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和有效的保护,充分保障人权的实现。
  “特别牺牲学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中也能看出,我们国家十分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制定和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护。但国家要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甚至造成损害,而作为这种本应该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损害,如果强加于一个人或组织,就造成了“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就应该由公权力的维护和实施者通过必要的行政补偿,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状态。我国强调的是这些“特别牺牲”应该公平合理,若牺牲超出了公平合理的限度,则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负担平等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之所以强调“公平负担平等说”做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补偿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是相对一般意义上的,具有较为广泛的承受范围的,那么这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平均的分摊,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牺牲”。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无需再对其进行行政上的补偿。只有在当这种牺牲被特定化到在社会公平领域,已经不能为人民所接受的特定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之内的过程当中的时候,才造成了所谓的“特别牺牲”。这时出于维护必要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就应当给这些人或者组织适当的行政补偿,从而达到“公平负担平等”。
  总之,我国在土地征用、公用征收、功用征调、行政活动调整、因公益遭受特别牺牲的补偿和因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失的补偿方面广泛地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之所以主要考虑和借鉴这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观点理论的合理性和精神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所做出的一种理性的正确判断。
  三、结语
  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我国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但理论界却对此无法达成共识。不管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还是从维护公民个人权益角度来观察,行政补偿制度都是一种维护公民权利和平衡公共利益的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完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之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而促进平等、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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