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舆论监督司法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的影响日益显现,尤其是21世纪的网络时代新兴的一种网络舆论监督,将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向高潮。这股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突破了传统舆论“把关人”对于人们话语权的束缚,从而使人们拿起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带有主观社会情绪的评价形式往往通过间接束缚法官们的自由心证影响着司法独立。因此,如何寻找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舆论监督 社会评价 司法独立

  2013年8月24日“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8月24日晚被告人郭玉驰将路边玩耍的四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法院经调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9月30日,一个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上流传,引起了网民的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重罪轻罚,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明显是情节恶劣,仅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无法安抚受害人和说服民众。2013年12月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再一次突出强调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其实,正义是形成于人民群众之间的,人们对待一个案件事实不可能绝对客观的进行评判,而是基于道德上的考量。道德与法律终究是有界限的,法律是底线,道德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的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保障,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从“李昌奎案”开始,社会舆论就成为了司法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助推器。郭玉驰案的再审充分反映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人们迫切希望信息的公开,以使受害人、弱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案件舆论监督适时性、内容的集中性、监督策略合理性特征,使得监督基本不偏离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大方向,尽量避免了因监督的“越位”可能引发的群众和司法关系紧张局面的产生。但是舆论监督并非尽善尽美,有时候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法律事实的评价成为法官公平审判的绊脚石,迫于舆论压力,许多案件不得不发回重审,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独立。

  一、 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和评价。“网络媒体开发了平民舆论的空间,使得平民舆论成为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有价值的社会监督。”带有草根性质的人民群众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可以畅所欲言,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社会突发事件所显露出的问题进行评价,宣泄着不同的社会情绪。社会公共权力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最重要客体,这使得政府更加全面的了解群众们的需求,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与价值就得到了彰显。
  (一)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更为生动的方式
  公民通过参与网络监督,了解天下大事,获取信息和知识,从而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知识的整合,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同时,法律因其机械性而无法制裁的预期的越轨行为在舆论监督下得到压制,从而更有效地从根源组织罪过的发生。公民在自愿参与网络监督过程中,对于网络中不真实、不可信、抑或带有欺骗性的偏离道德的内容进行批评、抨击,达到公民自我教育的目的。
  (二)公民的意愿与需求得到充分真实的表达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国安邦应当以人为本,满足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需求。脱离了群众,国家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怎样才能了解人民群众最本质的需求,那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交互的舆论监督平台,让人们自愿的主动地表达。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它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对政府工作或者司法活动等的不满都能够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表达出来,传统媒介例如新闻舆论监督,会有新闻“把关人”的把关与引导,很有可能造成对真实民众意愿的掩盖。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认为舆论应当是社会控制手段之首,网络舆论通过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的作用,引起社会情绪并产生社会行为,从而反作用于社会,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舆论传播的平台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网络舆论监督才成为实现舆论社会控制的重要的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
  1. 公布真相。网络舆论监督的实施不会像法律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网民通过公开事实真相,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批评建议。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网民通过发泄民愤,释放不满和敌对的社会情绪,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转型期,为社会冲突找到安全的制度出口。以疏代堵的形式使权利受侵犯者得到较为温柔的发泄方式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削弱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
  3.重塑共识。约翰·弥尔顿认为,真理能够通过自我修正战胜谬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有强大的自我修正功能。网络出现之前,明显的“舆论一律”倾向是因为大多媒体都是官方媒体,群众自发的舆论监督功能大大降低,舆论源与舆论流被官方垄断,舆论的“自我修正”功能缺失。 现如今,网民的意见虽然会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出现短期的偏差,但基于道德正义的考量,绝大多数人会站在正义的一方,真相也会浮出水面。理性认识终会打败感性的社会情绪。

  (四)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政治民主化
  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更有效的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突破政治的封闭性,使得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办事的公开透明化,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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