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舆论监督司法(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就没有公信力,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过度的网络舆论监督会与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在网络舆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原则审判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促成了法院审判的非独立性。由于网民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政府往往会产生重视,为了遏制住网络上洪水猛兽般的各种言论的扩散,政府一般会给出批示,于是,司法机关又要在政府的干预下处理案件。
  其次,过度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形成非理性倾向。网络舆论会产生所谓的传染效应,即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一些人的发言不负责任。甚至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经传播后会产生很坏的影响。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可能会发回重审进行再次调查,既使得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又会使司法独立原则遭到侵犯。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合理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舆论和司法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受众主体的真实与自由。网民能够以客观平等的心态和批判的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观点,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委托腾讯网在 2009 年初所作的调查,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 (0.5%)。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网民进行社会监督的首选方式。数据也表明,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实现自己监督权最好的方式。2013年由人民网发布的互联网舆情报告分析中指出,该年20个热点舆情事件中,司法案件占半数以上。9月份继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一审宣判之后,陕西“房姐”龚爱爱案、“高铁一姐”丁书苗案陆续开审,北京大兴摔童案、李某某强奸案、河北王书金强奸案等相继宣判,沈阳摊贩杀死城管案主犯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更使得司法公正成为空前集中的网络议题。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能够督促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原则,不受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干涉,还能推动司法进步并在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一) 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来源
  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权。同时《宪法》第2条和第27条也隐含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历史渊源
  其实,早在西周的刑罚中就能够看到舆论监督司法的雏形。在西周的慎刑原则中,有一个制度为“三刺”。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秋官 小司寇》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有学者解释《周礼》中的刺译为“讯问”:一刺,讯问群臣,群臣以为该杀;则二刺,讯问群吏,若该;则三刺,讯问万民。万民都以为当杀,然后杀之。
  虽然有些学者否认了《周礼》这一说法的存在,认为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群臣、群吏、万民对于案情的了解毫无帮助,但西周许多史料的记载,证实了《周礼》“三刺”审判确有西周制度的遗迹。视线跳转到通讯信息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存在让民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有时甚至比法官还要准确快速。因此,舆论监督司法是具有实在意义的。
  (三)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现状与法律规制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公权力的膨胀和越界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单依靠司法的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是不够的,所谓压力越大反作用越大。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很好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不可能被摒弃的。然而,网络匿名发表言论也导致许多无良公民不负责任的发表虚假事实,也会干扰司法审判活动。是要舍弃其中一种还是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答案肯定是后者。明智的统治者不会钳制舆论,而是会利用舆论得到应有的提升。
  首先,通过立法达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进入21世纪的时候,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正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现实中面临许多问题。对于网络上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造谣者”不能将其绳之于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由此看来,还没一个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完整立法。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其次,司法机关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职业素质,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对于案件作出合理审判。司法机关的独立要求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脱离地方行政编制,使得地方行政权与司法审判相分离,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摆脱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最后,为人民群众的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一个专门化平台。比如,设立中国司法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网站,将司法活动中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让司法活动透明化,网民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不至于引发更多猜疑。同时,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权利的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让网民的舆论监督以一种温和而不偏激的理性方式进行。从而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达到一种平衡。
  综上所述,从社会学角度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的作用只能是一种辅助,不能占主导。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司法公正就很难实现,法律的权威性价值以及其公信力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大打折扣。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仅仅需要国家通过对网络舆论的法律层面的监管进行保证以及司法部门自身行使权力水平的提升,更加需要一个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和谐的交流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顺畅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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