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国时期镇江的检察机关介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清末变法修律,镇江检察机关成立,北洋政府前期被裁撤,北洋政府后期恢复成立。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关并入镇江地方法院。民国时期镇江的检察机关,存在的时间长,处理的案件多,是当时基层检察机关的典型代表,它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和较高的法治价值。

  [论文关键词]民国;镇江;检察机关

  一、镇江检察机关成立于1911年6月

  1902年,清朝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变法修律。清朝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其主要负责监狱管理、刑罚执行、司法监督和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并有权统一解释法令。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与此同时,清朝政府先后起草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初步建立了近代的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镇江的检察机关在1911年6月成立。
  据史料记载,当时镇江的检察机关分为两级——镇江商埠初级检察厅和镇江地方检察厅。前者以“镇江商埠巡警各区域”(主要指镇江英租界及其附近商埠区域)为管辖范围;后者以丹徒县辖境为管辖范围。成立伊始,镇江两级检察机关规模简单,人员紧张。镇江商埠初级检察厅仅有行走检察官刘丕公一人,镇江地方检察厅亦仅有厅长王邦鼎、帮办检察官徐家驹、行走检察官王锦文三人。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是当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检察机关的城市。
  1912年,清帝退位,民国建立,镇江的检察机关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12年4月,镇江商埠初级检察厅改名为镇江初级检察厅,翌年更名为丹徒初级检察厅。镇江地方检察厅亦更名为丹徒地方检察厅。此一时期虽然国家政权更迭,但镇江新式司法机关业务运行平稳正常,处理了前清遗留的庄镜蓉案等重大案件。

  二、1913年至1926年间运行情况

  1913年,北洋政府开始裁撤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当年,江苏境内的丹阳、如皋、青浦、宜兴、常熟和昆山等四十一地的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被裁撤。1914年,北洋政府进一步削减司法经费,丹徒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和丹徒初级审判厅、检察厅,与武进、太仓、淮安、松江、铜山、江都、南通、吴县的新式司法机关一起被裁撤。镇江司法回归到了传统模式,司法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被强行打断。
  1919年,北洋政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开始在部分地区恢复新式司法机关。1923年,丹徒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成立,镇江司法近代化的历史进程重新启动。丹徒地方检察厅管辖丹徒县的第一审案件和丹徒、丹阳、金坛、扬中、江都、泰县、泰兴、如皋、仪征的二审上诉案件。次年,江苏全省改定诉讼管辖,又将高邮、兴化、东台三县的二审上诉案件,归由丹徒地方检察厅管辖。至此,丹徒地方检察厅的司法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清末民初时期的丹徒县一审机关,变为集丹徒县一审和包括丹徒县在内等十二县二审为一体的机关。同一司法机关,既管辖一审案件,又管辖二审案件,充分说明了北洋政府司法体系的混乱。
  史料显示,此一时期的镇江检察机关的业务量较大。以1924年为例,该年丹徒地方检察厅受理侦查案件1588件(其中旧案22件,直接受理663件,由司法警察报送861件,其他42件),侦查终结1572件。丹徒地方检察厅对受理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起诉836件,不起诉198件。丹徒地方检察厅对丹徒地方审判厅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46件,抗告51件。丹徒地方检察厅执行刑事判决人数492名,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11人、拘役272人、病死1人、未执行7人;执行裁判罚金者952人,金额25891元。

  三、1927年至1937年运行情况

  1927年,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建立,开始推行“审检合一”制度。按照此要求,江苏境内的各级审判厅分别改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同时裁撤各检察机关,原设立的检察长改为首席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一道配置于各法院内。1927年11月,丹徒地方检察厅被裁撤,丹徒地方法院成立。
  1927年5月2日,江苏省政府宣布成立,地点暂设在南京湖南路。因南京为首都,江苏省省政府须在省辖境内另觅新址,苏州、扬州、镇江皆在考虑之列。1928年7月17日,江苏省省政府举行例会,对此进行投票决议,结果为:镇江6票、扬州2票、苏州1票,会议决定镇江为江苏省省会,改丹徒县为镇江县。丹徒地方法院遂于1928年更名为镇江地方法院,黄用中任院长,徐世勋为首席检察官。
  镇江地方法院位于正东路与南门大街的交汇处,地处镇江城核心地带,交通便捷,商业繁华,民房林立。镇江县各乡村与镇江地方法院距离不等,少则数里,多则百余里,在途期间一至二日。1928—1937年间,镇江地方法院组织结构日趋成熟,人员构成日趋合理。以1933年为例,镇江地方法院检方人员包括: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三人、主任书记官三人、候补书记官二人、法警一人。
  根据国民政府的相关法令,镇江地方法院的检察官主要负责:1.刑事案件的侦查;2.刑事案件的起诉;3.监所执行的监督。其中需要指出,检察官并不独享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而是与警察共享。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官侦查,亦可由警察侦查,但警察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须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
  镇江地方法院成立初期,管辖级别与范围保持不变,但随着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建设的推进,发生了重大变化。1935年《法院组织法》正式实施,江苏全面推行三级三审制。当年7月,江苏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驻镇江)成立,受理镇江地方法院所辖十二县的二审上诉案件。镇江地方法院仅受理镇江县的一审案件。此次改革后,镇江地方法院从集一审二审为一体,变为单纯的一审法院,审级关系不再混乱,当事人的上诉权从形式上得到了保证。
  检察官并入法院,但还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史料,镇江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受首席检察官的节制,院长无权也没有对检察官发号施令,这保证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

  四、1937年至1949年运行情况

  1937年7月,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抗日战争爆发。12月8日,镇江沦陷。在镇江,日军虽仅遭到零星抵抗,但依然兽性大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镇江人民蒙受了巨大损失。镇江地方法院亦毁于战火。日军占领之前,派军机轰炸镇江,镇江地方法院被炸毁。日军入城以后,将残骸移走。历经十余年建设,耗费大量财力和心血的法庭、办公室和看守所毁于一旦。镇江地方法院人员撤退至苏北东台,后撤至安徽,停止办公。
  1938年1月,伪镇江县自治委员会设司法科,办理民刑诉讼。同年6月,设伪镇江县上诉审判处,受理上诉案件,9月改组为伪镇江地方法院,受理镇江、金坛、溧阳、丹阳、句容、扬中六县不服一审的上诉民刑案件(兼理镇江县一审民刑案件)。镇江沦陷期间,伪镇江地方法院恢复到了1935年以前的状态,集一审二审合一,司法管辖权再次混乱,法治基本原则再遭破坏。
  1945年8月,抗战胜利结束,镇江光复。同年10月,镇江地方法院恢复办公,管辖区域与战前一致。但由于国民政府执意发动内战,国统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逐渐恶化。包括检察官在内的镇江地方法院的司法官们生活困窘,难以为继。至1948年底,多名检察官以请假探亲为由擅自离职。镇江地方法院的检察、审判和看守等业务逐渐荒废。至解放前夕,镇江地方法院迁往苏州。
  1949年4月23日,镇江解放,人民解放军接管了镇江地方法院。民国时期镇江的检察机关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民国时期镇江的检察机关,存在的时间长,处理的案件多,是当时基层检察机关的典型代表。它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和较高的法治价值,是镇江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民国史和法律史难得的史料来源和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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