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证行业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构想(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自由心证制度另一个要求是心证主体的专业修养。只有领悟法律条文含义和精神实质的公证员才能依照法律、根据证据对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才能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精准的把握,才有能力将心证的过程与结果公开。虽然我们规定了公证员的严格选拔机制,但目前的公证员的学历层次仍然有待继续提高,高学历人才依然匮乏,现代自由心证的发挥受到局限。因此,公证员的精英化是当务之急。

  2.公证执业必须继续保持和加强独立性,这是公证员形成自由心证之根本前提。公证机构独立,公证员亦应独立,办证时独立思考,理性思维,既公证员独立于非公证员又独立于其他公证员。独立的地位才有自由的意志,才能产生自由的心证。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公证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是重中之重,虽然《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独立性,但仍然需要更多的配套和量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公证证据规则制度
  完善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现代自由心证的重要特征,亦是现代自由心证的本质需求,自由心证存在于证据体系中,就其孤立的行为过程来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别是相关的证据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公证员的任意主观性。
  目前许多国家均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其中证据规则的设立和完善尤为普遍,“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正是证据规则对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制约作用的良好范例。反观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几乎空白的现状,与现代自由心证格格不入,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证据规则,是公证中确立现代自由心证不可或缺的一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诉讼领域证据法起草中提倡的“应大力充实证据法中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重新审视证据法中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的立法主张值得我们关注,同时,针对两大法系中的直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最佳证据、司法认知、补强证据等成熟的证据规则我们有必要予以引进、内化和充实。
  (三)完善公证说明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是公开心证,心证公开的保障除了公开办证外,还必须说明证明的理由,即公证书中认定的事实(心证的结果)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证据支持自己的心证,即采用哪些证据,对哪些证据不予采信,以及对证据形成的锁链进行合理的说明。证明理由的说明是对公证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有效的约束,能确保公平证明,提高公证质量,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公证的有效监督,所谓“阳光之下无侥幸”,也为公证书复查中对心证检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当前公证书质量,特别是涉及到说“理”这部分缺乏说服力,对依据什么得出的证明,这些证明的依据的相应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认定未做详尽的规定,甚至有些格式基本没有表述,这是令人担忧的。如果不完善公证书理由说明制度,公证员的自由心证仍有传统意义上的“秘密”之嫌,我们应该力求做到公证文书中证据列举与证据分析相结合,正面论证与反面驳论相结合,一般展开论证与特殊展开论证相结合,证据说明与事实认定分析相结合,以更有力地约束自由心证制度。
  (四)确立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公证的证明标准应该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其应是评价公证员在何种前提下可以认为证明对象已经清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证明结论的标准;另一方面其应决定在哪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解除举证责任的标准。
  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避免无边际的举证和证明,为办证和出证确立合理的范围。两大法系中,“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在目前的环境下,两种标准均以盖然性认识为基础,均承认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这无疑是科学的证明标准。反观我们公证行业,因为受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的影响,公证行业目前实际实行的亦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以绝对性认识为基础,忽略了人类认识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不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容易导致职权主义的滥用和资源耗费、效率低下等问题,存在很大局限性,应予以反思。公证领域有关学者已经有此呼声,该学者认为《奥地利公证法》第52条“公证人尽一切可能调查”的规定,德国公证法第4条“对显而易见有不法或不正当目的者应拒绝公证”的规定,均隐含盖然之义,并认为我国公证制度也应当承认盖然性,否则,任何一件公证请求之调查,必将旷日费时难以完成。
  (五)完善公证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设立是对自由心证的事后评判,是对自由心证者的一种观念上的制约,监督机制使自由心证者在认定事实,行使证明权时可以顾忌违背规则后产生的不利后果,促进正确自由心证。我国目前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是多层次的。有公证机构内部的监督,公证协会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多重监督时,如何使监督协调一致是关键,监督机制制度化,可操作化是监督机制可行性的前提。对公证的监督只有复查制度的设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设立多元化的监督制度,除复查制度外,还可以制定公证投诉具体办法等监督制度。

  五、结语

  有了问题就要勇敢面对,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公证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又限制公证员的恣意妄为,为公证员尽职尽责履行审查义务、承担审查责任提供了可以预见的评断标准,是解决当前公证行业存在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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