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行政资讯市场化,是政府遵循市场规律,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向社会发布行政资讯的过程。文章从政府行政资讯市场化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现阶段我国行政资讯市场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三个方面,对行政资讯的市场化进行初步的讨论。
[论文关键词]行政资讯;市场化;行政权的市场化
一、行政资讯市场化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资讯的定义
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就是行政资讯。行政资讯市场化,是政府遵循市场规律,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向社会发布行政资讯的过程。
(二)行政资讯的类型
1.社会管理资讯
社会管理资讯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息息相关。社会管理资讯分为事前管理资讯与事后管理资讯。事前管理资讯一般指政府在采取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专门收集、获取、发布的资讯。事后管理资讯一般指某项社会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实施补救措施或者启动问责机制时收集、获取、公布的资讯。社会管理资讯是最重要的行政资讯。
2.社会服务资讯
社会服务资讯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关。在政府行使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中,收集、获取、发布的资讯,就是社会服务资讯。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社会服务资讯的地位也将不断提高。
3.行政消耗资讯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消耗。这种行政消耗分为良性消耗(必须的消耗)与恶性消耗(不需要的消耗,即浪费)。对于行政消耗资讯的统计、收集、获取以及发布,是遏制行政恶性消耗,有效促进行政良性消耗的最佳途径。行政消耗资讯越来越多的得到公民的关注,是现代行政资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行政资讯的发布
政府对行政资讯的处理,包含收集、获取、发布三部分,其中,发布环节是可以体现收集、获取这两个环节精华的环节,因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1.行政资讯的发布主体
行政资讯的发布主体只能是政府,包含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2.行政资讯的发布载体
市场经济社会中,发布行政资讯的载体,门类繁多。行政资讯的发布载体分为点对面式与点对点式。传统的发布载体如报纸和杂志,属于点对面式。新兴的网络化发布载体,如微博、博客、专门网站,也是点对面式。点对面式的发布载体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点对点式的发布载体直接对应具体的公民个人,常见的载体有短信、电话等。
3.行政资讯的错误发布
行政资讯的发布过程中,经常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应当发布的而未发布,可发布也可不发布的不知道该不该发布,不应当发布的却予以发布。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发布主体不清楚行政资讯的相关制度以及发布原则有关。针对这样的问题,下文将详细论述。
(四)行政资讯市场化的意义
行政资讯作为一种市场资源,受到市场机制的调整。市场化本身就要求信息通过公开与合理的流动,达到供需平衡,从而产生相应的利益。行政资讯作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顺应市场化的要求,公开、合理的流动。
由此,行政资讯的市场化便具有了如下意义:
1.行政资讯市场化有助于促进资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合理的流动,使其发挥资源的作用,创造价值,获取合理的利益。这是如下几项意义的基础。
2.行政资讯市场化是政府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表现。
3.行政资讯市场化有助于重塑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促进政府更好更科学地行政。
4.行政资讯市场化有助于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有效地行使行政职能。
5.行政资讯市场化是政府科学行政,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切入点与契机。
6.行政资讯市场化是缓解社会矛盾,遏制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途径之一。
二、行政资讯市场化的基本制度
(一)基本理念
如上所述,行政资讯市场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市场机制仍然具有不可克服的漏洞,即盲目追逐利益。正因为如此,行政资讯市场化还需要受到政府这双有形的手的限制。由此就形成了行政资讯市场化的基本理念。
首先,行政资讯市场化不能盲目的、不顾一切的、纯粹的市场化。盲目而纯粹的行政资讯市场化无法避免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导致个别政府部门依靠行政资讯而追逐利益,沦为纯粹的普通市场主体,丧失政府的公共职能,这将不利于政府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如此一来,行政资讯市场化将不再具备前一章所述的重大意义,反而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其次,行政资讯市场化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现代社会,与市场化并行不悖的另一个趋势是法治化。没有法治化的约束,市场化正如脱缰的野马,将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行政资讯市场化的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再次,行政资讯市场化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资讯既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还要受到政府行政职能的限制,因而行政资讯市场化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资讯市场化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从我国的法制现状来看,有两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有效的约束。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资讯:(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同时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都在本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明确了公开的方式与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与保障措施。与之相应的,行政资讯的公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发布的必须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