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财产及公共资源,但是,自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一直仍存在许多问题,这对政府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使广大的人们群众对政府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危机。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展开相关论述。

  论文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困境 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提高,他们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概述

  我国相关学者认为,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以纸质、磁盘、磁带、胶卷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所反映的关于社会管理、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表明,政府信息的特征有:(1)行政机关是主体;(2)和职责的履行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3)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保存或记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服务政府
  政府新管理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服务观念的树立是。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本位、社会为本位的理念为指导,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及行政人员树立起法治、平等、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二)有利于构建阳光政府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透明,公众拥有对政府信息知情的权权,这也是阳光政府最基本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就本身来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使国家权力不易被滥用,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和廉洁。一个法治的国家只有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才能促进政治的廉洁,才能使公众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从表面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控制权,但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它实际上提高了政府的控制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三)有利于公民提高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要使公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必须保证公众有参与社会活动权利。而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即国家的一切行政事务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知情权是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只有公开政府信息,公众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作为享有国家权力的主体,政府部门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如果政府部门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不透明,就会被一些人所利用,通过虚假信息蒙骗公众,造成公众情绪失控,社会动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

  (一)《保密法》不够完善
  《保密法》中的相关内容不够完善,从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程序产生影响。由于保密内容较多,基本上没有进行解密活动。其中有些条款难以符合现有的政治、经济、国家环境。《条例》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但是《保密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把之用于对《条例》的落实进行指导时,会存在较多障碍。
  (二)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
  受到我国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及观念还比较淡薄,没有对公众的知情权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政府信息进行有效公开。一方面,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政府负责意识薄弱,公众信息获取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浓厚的神秘意识,对信息公开缺乏使命感。此外,我国公民缺乏强烈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是一个信息弱势群体,成为了政府管理的从属体,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而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还没有形成正确而全面的认识,有的公民甚至认为政府信息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阻碍。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工作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的政府部门都逐渐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工作的成效的测试方面,却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体系,这样就会对相关工作的评估带来困难。因此,许多公开的信息,通常都是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内容,官员选拔、财务收入及支出等信息的公开程度却较低,且某些已公开的信息,并不具备实用性。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没有统一管理,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各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对于信息公开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理基础,且缺乏健全的政务公开体系,政府中的许多工作人员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政府的一种职权,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引起重视,且缺乏较全面的认识,相关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配合度及协调性,从而对信息公开的正常实施产生影响。而且至今还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城市制度了一些政府规章,这就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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