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4


  论文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公安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基础性法律,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理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就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确保公共安全、维护公民利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弊端,亟待完善。

  论文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 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在2005年5月通过审议,并予次年实施,该法的出台确保了公安机关执法时有法可依,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弊端,需加以完善,以便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在行政拘留、治安罚款、维护秩序稳定方面依法办案。

  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
  1.二法律之间存在着表述重复现象
  详细探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可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0条第三项以及《刑法》中第2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与《刑法》第279条内容大同小异。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0条第3项明确指出:“强制性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搜身的,将处以不超过15日不低于10日的刑事拘留,并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较轻者给予5-10日不等的拘留,并给予200-500元不等的罚款。”而《刑法》中的第245条又指出:“未经本人同意而强制性的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搜身的,将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模式相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二者在部分制度上面行为模式大致相同,其主要从“情节“”后果”两方面进行评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9条第4项指出:“对于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来破坏运行程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法律规定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刑事拘留”。《刑法》中第286条第3款中指出:“对于蓄意制造计算机病毒,以致于计算机程序被破坏而无法正常运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听证制度适用问题
  听证制度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听证行为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听证;第二,听证时,证人不愿作证,听证效果较差;第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不包括行政拘留的听证与我国宪法中的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相矛盾。
  (三)治安调解适用方面
  1.重调解、轻取证
  现今警察在执法时存在着严重的“重调解、轻取证”现象。部分警察认为,倘若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就不是大问题,根本无必要做信息取证。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说法各不相同,最终调解失败,到时在来取证,已是时过境迁,让案件一拖再拖,无法解决,这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还可能会降低公安机关的威信,让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受到质疑。
  2.调解程序任意性较大
  通常情况下,民警调解处理的案件,存在着严重的不立案、不组卷等现象,倘若调解不成功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才会办理相应的受案手续,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其方式步骤都不具备完整统一的程序,其调解过程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四)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方面
  (1)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范围为被拘留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在执行期间,倘若被拘留人遇到妻子生育、亲属病危、家中无其它亲人,有后代需抚养等特殊情况均满足暂缓执行的条件。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较为单一。
  (2)当被拘留人因某种特殊原因而向相关部门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相关部门就以此作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主体与时间条件存在着明显弊端。
  (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标准不明确。

  二、如何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增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二者的衔接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二条指出:“对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利于社会管理的行为,均视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刑法》中的第37条也指出:“针对部分轻微犯罪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免除其刑事处分,并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刑法》具有较强的保障性、权威性与补充性,当用其他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就用其他法律解决,而不用刑法,刑法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倘若案件情节较严重,其他法律无法生效,或不在其他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在决定使用刑法。
  (二)改进和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机制
  1.组建和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公安机关需整合多种力量,组建一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将单一的民事调解转变为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民事调解确保所有主体都能够发挥作用,双管齐下,在调解的过程中,有人收集证据,有人了解案件情况,有人从事调解工作,这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步健康发展,团结一致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对治安调解的监督
  虽然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给出了治安调解的时限性,但是部分民警依旧存在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就拖着的思想,他们希望当事者双方在长时间的磨合后,能够自行调解。但是长时间下去,案件却出现了久调不结、不断堆积的负面效果。针对这种现象还应不断强化对治安调解的监督,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解,并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奖惩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未调解成功的,又未立案的给予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三)科学、妥善解决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
  1.明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批准机关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批准机关需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县级以上的内审机构均无暂缓执行的批准权,不过县级以上的铁路、交通、海关缉私部门均具有批准权。
  2.明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开始时间
  倘若被拘留者因为特殊事需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就应该详细的记录下和了解该犯人开始暂缓执行的日期和暂缓执行结束的时间,以更好的管理。
  3.确保调解的规范性,减少调解的随意性
  公安机关应制定出详细的治安调解实施准则,并明确调解的范围和条件,纠正公安机关人员遇到民事纠纷案件后所有案件一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想观念,准则指出:“对打架斗殴或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需给予严厉处分。”准则中的“行为”二字还需给出明确的界限,主要包括:对于部分案件需给予详细的规划,情节较重的行为怎样处分,情节较轻的行为给予怎样的处分等,确保调解的规范性,减少调解的随意性。
  总之,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国家稳定和谐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其在实施中也与部分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着矛盾冲突问题、听证制度适用、治安调解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等方面都还存在着弊端,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完善与补充,一定能让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的为民服务。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