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3

 

  论文摘要 时间要素在行政职权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一条纵轴贯穿在整个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本文将时间要素划分为具体的时间要素和抽象的时间要素,对于规范行政职权的运用和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行政职权 时间 高效便民

  一、行政职权概述

  (一)行政职权的产生
  行政职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实施者,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外在形式,是行政主体将其自身所拥有的比较抽象的国家权力具体明确的表现出来,如某县公安局查验某人的身份证。行政职权依其来源可以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随行政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包括政府及职能部门、派出机关等;而授予职权受到法律规定的授权时间限制,如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职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定专属性。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专属的,依法行使单方行为,拥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变更、转移和放弃。第二,国家意志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第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行使行政职权最有力的保障和后盾。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机关拥有更优越的法律地位,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第四,不可推卸性。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职权的行使要各司其职、克己奉公、执法为公、执政为民,不可推卸责任和滥用权力,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职权行使中的时间要素

  为了更加系统的论述观点,笔者将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分为两大类:具体的时间要素和抽象的时间要素。
  (一)具体的时间要素
  具体的时间要素,指的是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循的时间要求。具体的时间要素在不同领域的运用具有不同的规范作用。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39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57条、58条、60条规定:一审三个月内、二审两个月内审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作出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以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不可为。”可见,具体的时间要素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原则,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的更加直观和明确,使行政双方都要受到时间的管辖和约束,更凸显出了行政职权规范化和民主化的本质要求。
  (二)抽象的时间要素
  抽象的时间要素,指的是在法律中并无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它以不特定的形式存在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与行政法中高效便民、诚实信用的理念密切相关,追求时间成本的缩减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是笔者认为将来需要重视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1.高效便民的时间理念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统筹高效,最大程度上方便人民群众。“高效”和“便民”即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两者既相互兼顾,又相对独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现象出现,在原有的具体时间要素框架内,从群众的角度出发,提高办事效率;删减繁琐程序,缓解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的实际问题,逐渐转变政府职能,成为人民的政府,办事的政府。
  早在战国时期,作为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秦国变法的主要领导者和开拓者—商鞅提出了“无宿治”理论来控制行政时间。“宿”指停留、缓慢,在这里指的是拖延积压。而“无宿治”则是指朝廷官员在处理事务时要快速、果断、尽快办理,不要拖延。该理论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主体应当积极行使职权,不可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的观点是一致的。可见我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更体现出高效便民时间理念的重大意义。
  首先,在行政效率方面,时间、速度与效率往往被结合在一起,把速度当作效率的外在表现,同时行政职权的效率与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紧密相关,说明速度越快,消耗的时间越短,效率就越高。而高效率表现在积极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问题。高效运作的行政职权能够节约时间成本,加快社会运转速度,提高政府的权威性,得民心者得天下,最终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交流。但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高效率的实现,还需要高效益的完善。俗话说:“欲速则不达。”行政职权的行使不能只图“快”,而不图“精”。使行政相对人在此过程中享受到最大的利益才是最终目的。“简政放权”已是大势所趋,只有在政府内部的管理方面有所整合,优化管理结构,达到效益最大化,外部职能表现才会令人耳目一新。因此,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民,效率与效益缺一不可,而两者都需要对于时间要素的准确把握,突出时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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