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6

  3.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造成政府对担保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企业的信用信息不畅
  长期以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都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中央政府的几个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央行、财政部等都有相关的权限对担保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与管理,这种长期的多头管理并没有造就担保行业监管的积极成果,实际上是使担保行业陷入了消极局面:对担保行业的实际监管不到位,造成一些方面的监管严重缺失。故此以现有的践行效果分析,若采用多头分散的管理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家监管担保机构的作用。此外,目前信用中介机构还不能及时有效获取中小型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其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信用信息管理分散到很多的机构,譬如银行、税务、,拒绝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措施

  构建完善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包括政府的关注、关联各方的密切合作、搭建有效的信息平台,健全相关法律政策等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目前国内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国内中小型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本人提出以下措施:
  (一)避免多头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
  倡议借助于综合考量的内容,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准入审核机构、经营管理、监督规管以及企业评级的统一管理,这样可以促进国家对信用担保行业整体的管理和引导效果。尽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在最大范围内的共享。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与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进行联系、协调,掌握信息,汇总形成完备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向担保机构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的部分,以减少担保机构的取信成本。鉴于统一监管部门的建立可能滞后,现在亦可以先由各大商业银行与政府、各个担保机构联合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并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进行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由政府将信用信息收集汇合到联动数据库里,为不同的金融部门搜集中小型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有效的帮助,考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的大需求量,政府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以便于企业按照其需求进行选择。部门间、地区间、企业间的信息资源的有效结合,不单为各方都提供了便利,而且最大限度体现了信息资源的价值,达到“多赢”的效果。
  (二)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和分散机制,完善再担保制度
  需要选择多元化的方式有效消除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要有效将其潜在风险的出现。譬如可以要求商业银行以及各个担保机构都必须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便于发生代偿时能够及时弥补损失;对受保企业进行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受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管理现状等情况,一旦出现信用恶化,就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建议政府支持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并将再担保作为今后财政直接投资的重点。我国的再担保机构可选择商业银行或地方担保中心,再担保机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处理与被担保企业、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转移、分散担保风险,政府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从而使担保机构能够全力以赴地为中小企业信用提供担保。

  (三)建立资金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规定担保机构建立内部、外部的资金补偿制度。可将国家支持企业的政策性资金,譬如借助于财政预算、专业基金、支付转移、贴息入股等方式促进财政周转金的回收、产业机构资金的调整、创业风险基金的投资、中小型企业科专项技术的创新 ;对于缺乏政府直接资金支持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应科学利用财政杠杆给予优惠,如可以对符合要求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较长时期内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或税收返还等;对于发生代偿而暂时无力赔付的担保机构,应当延长其代偿期,帮助担保机构继续生存和发展;政府可考虑设置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资金,按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绩每年给予一定支持。

  四、针对商业银行现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面临的风险,为了让商业银行在开展以后的信用担保项目中能够无后顾之忧,倾尽全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结合此要求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利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保障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
  1.健全信用担保手续,保护银行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保障银行的债权和担保份额,在债务人违约时,银行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协商,让有财产担保的中小企业以银行的担保份额为限,与商业银行签订抵押或者质押合同。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办理相关抵押物登记业务时,要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抵押或者质押财产灭失,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大小,债务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所以,要保障银行贷款抵押权在所有情况都不受到破坏,此时需要增设不动产抵押合同。通过此种方式,能够有效明确担保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若抵押人要进行投保操作,此时需要向银行递交相关的保险单。
  2.灵活运用法律,合理合法对法律中存在的贷款担保限制条款进行规避
  一是在现有《担保法》中规定时限担保权的唯一条件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偿”,银行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合理设计进行规避。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以实际行为表示其不愿意履行债务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当合同为达到所规范的期限时,此时担保机构和相关债权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能够让银行及时实现担保权 。
  二是规避三种法定形式下的担保物品,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共同潜力担保合同,要求银行和中小型企业先签订抵押物远期委托处理意见书,并要进行资产评估,对相关抵押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其运作方式的生效期是以贷款借据为依据,其规范为借据日期的第二天到期满为止。如果出现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银行需要根据相关的委托书和法律规范进行操作。
  (二)完善担保风险分散与补偿法律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担保风险分散与补偿法律机制,选择各种方式规避金融担保风险,并尽可能降低不确定因素存在的损失。需要按照相关比例构建中小型企业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在发生代偿时进行资金的补偿;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贷款给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手段给予适合的鼓励,如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或进行税收返还的奖励,进行适当的贴息等等;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对合作担保机构的遴选条件,选择信誉优良、资金雄厚和操作规范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以此降低合作的风险;落实审批贷款的内部监控制度,将精力放在履行贷前检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测等程序中,有效预防代偿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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