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1
再者,允许公益行政诉讼,能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正体现立法者极力强化公众环境保护功能的意愿,打破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垄断局面。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恰好是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行政机关保护环境工作的强有力保障。
简言之,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放宽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与新《环境保护法》所新增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理念相契合,也与新《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允许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也是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阙失的一种补充,“从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实践来分析,环保机关执行力的强化虽是急需,但强化应只是弱化的过渡,以最终实现环境法执行的公权与私权共同参与、共同保障。”据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居于‘一体两翼’的地位,不可偏废其一”。
四、小结
新环保法的修订和颁布意义重大,明确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基本国策,辅之以多项制度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但环保法的修改,应当逐渐褪除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思路是将现有8部环保单行法进行整合,并将其提升为国家基本法” 。而在整合过程中,较为高效的方式则是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新环保法的疏漏,以及取代滞后于现代经济活动的旧环保单行法的部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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