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对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05-07
      摘要本文对风险社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为了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有必要制定新的风险刑法,使其在理念、功能和责任方面都优于传统的刑法。在风险社会,应灵活制定刑法制度做到与风险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补足传统刑法在问题解决上的不足。从心里和文化的角度做出对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对提出采用措施,最终达到社会风险的最小化,给社会中的人们一种安全感,维护社会的秩序。
      关键词风险刑法安全
      一、风险社会的风险风险是人们在现代化进程中试图控制世界而产生的致命危机,风险社会是引起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一种可能性。风险社会的风险意味着会产生社会危机。“风险”是指损失的产生。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并不是指危险或灾难,而是指一种带来危险和灾难的一种可能性因素。现代风险体现在自然、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几乎出现在人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并不是孤立出现的,而是全方位的波及到世界上的每一个人。社会风险几乎改变了整个社会的运行逻辑,使得传统的社会向新的“风险社会”转型。从社会制度上看,传统的现代化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社会不平等主要表现为收入和财富的差别,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种不平性已经发生了改变,人们受到现代风险之环境风险、化学污染风险的影响。
      二、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影响
      (一)转变传统刑法观念社会风险的加剧使人们进入到“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代表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风险社会的产生为我们对传统刑法基本制度的反思提供了机会,在风险社会人们要有风险意识,产生相对应的风险逻辑,并且必须重新建立一种新的刑事法律体系和理论,形成风险社会刑法的产生。现今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特性和趋势,面对当今社会的犯罪问题人们不应该依据之前的思维和陈旧的刑法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和解答。传统的刑法解决现代犯罪问题做法是保证确定性和安定性,而风险社会的风险不在之前的法律制度下,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社会和相矛盾的追求确定性的现代法律之间的不和谐关系。为解决这一关系,必须以新的视角和理论来审判风险社会带来的犯罪问题,转变传统刑法观念。
      (二)传统刑法体系的变革制定刑法制度和理论的依据是现代社会的风险。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为了保证人民的物质和环境得到发展,风险刑法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给人们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刑法制度的完善中需要反复的社会实践,达到每一位公民都具有风险意识的可能性,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了危机意识,同时,风险刑法的再制定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伴随着社会制造业生产中不同领域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社会的学者们不能进行有效的预测,形成了现代社会的风险社会理论。为了应对这种问题,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尔做出了对社会风险刑法的正确理解,并且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在各个领域中得到发展。对社会风险产生原因的正确理解,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科技和知识的进步,而且对社会风险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管理者们也可以根据这一方法提高自己管理意识,使其风险刑法形成更加完善的基本理论。
      三、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方法
      (一)新型的刑法制度面对风险社会的带来的危害,许多学者在刑法应对方面提出了解决措施。传统的刑法措施在面对风险的出现时有不能解决的困惑疑问,所以必须建立全新的刑法体制,抛弃传统的思想和行动方案,充分发挥想象力,对刑法进行改革实现刑法的再改造,以传统刑法不能控制新型的社会风险的原因为发展刑法制度的根本依据,弥补在责任追究上的缺陷,就必须建立全新的刑法来处理风险带来的犯罪问题。新型的刑法制度是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关注风险行为,确立刑法的中心地位。
      (二)刑法的合法性标准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深化改革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当事人选择私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大量的通过私拍、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地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很多以私制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我国立法规定了私制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制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界定。本文试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私制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重构。刑法制度必须要和刑事法律的步调保持一致。刑罚制度的再制定要做到对刑事法律规范的坚守,展现出制度的合法性。坚持对刑事法律内容和实质的原则。刑事政策涉及到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等相关方面的重大决策,制定社会风险的防控目标,不但是满足短期内的要求,而且也考虑到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长期性。为了符合社会的公正,对功利性的追求,刑法制度必须受在罪刑法定的支配。如果刑法的制定不受罪刑法定的支配,就不能体现国家对人民行为的制约,必然会导致法治社会被破话、人民的权利被侵犯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所以,现代形式下的刑法制度必须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另外,制定的新刑法中必须要体现罪刑均衡、无罪推定等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是刑法制定必须坚守的规定。充分了解由社会发展带来变化的社会风险,解放思想方式要与时代共同进步,这种行为加快了对传统刑法重新制定的脚步,在改变古典刑法的研究方式上,做到对刑法风险的内容完全吸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风险社会的刑法制度做到合理的优化和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律是防范社会风险的良策,是风险社会刑法理论所认同的。自由、平等、尊严等是人类所追求的,这些因素也必须是解决社会风险问题的参照观点,突破传统刑法中对看待问题的片面性和受外界影响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魏东,何为.风险刑法理论研究综述[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5)【2】劳东燕.刑法学知识论的发展走向与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13(01)【3】张明楷.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J].中国社会科学.2012(11)【4】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J].法学研究.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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