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与思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4
 四、对公共服务外包的理论认识
  
  公共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模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该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在西方社会已较为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公共物品多元供给理论来看,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或机构,亦可以分离。公共物品生产者可能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社会非营利性机构。某种公共物品到底应由谁来生产,取决于谁在组织生产这种公共产品时更有效率。公共服务外包实质上是在公立和私营提供者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服务效率的提高,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生产者相分离。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政府行政机构是公共服务的最大垄断者。由于政府行政机构往往受到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影响,很难真实地反映和表达公众的实际需求,并且由于缺乏竞争,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且办事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创造一种竞争的环境促使其参加竞争,从而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效率。而公共服务外包正满足了这一要求。从制度分析理论来看,该理论倡导在一定领域内的多中心治理,认为建立包括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管理在内的多元治理是解决单一主体治理不足的最好途径,主张下放社会管理的权力给地方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建立包括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管理在内的多元治理结构。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是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优势互补,从而满足更多人的基本需求。现代政府应该是多中心治理模式下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合法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正是政府本位的淡化和社会本位的回归,也正是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本位的理念才能全面贯彻,才能真正体现“人本、责任、服务”与“参与、合作、互动”的精神。
  
  五、公共服务外包的改进路径  (一)在确保公共责任基础上建立适度可操作化的监管机制
  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意味着否定原有公共服务机制的作用。“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向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此领域的责任让渡。在确保公共责任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要保持适度的管理和监控。监管过度容易导致社会组织丧失其独立性和主动性,成为准政府化组织;监管不力容易导致供给、公共责任的缺失。从根本上来说,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是一种平等合作关系,监管的力度不能破坏这种平等合作的关系。另外,还要建立监管部门,明确其在正式制度制定和市场监管中的职能,进一步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监管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调控监督,使社会组织不偏离公共利益的准则。
  
  (二)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楼区的公共服务外包基本都是非竞争性的,由政府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社会组织来承接。要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就需要政府在资金、政策和其他方面培育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有利于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数量、质量以及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和投机、行贿行为等进行规制,有利于本着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将外包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以维护社会和公众的福利。
  
  (三)建立公共服务外包的三方评估机制
  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三方评估——专业机构的评估、监管部门的评估以及接受服务居民的评估。这种评估不能仅限于是否提供了服务,而是要将评估指标量化,把社会组织的运作管理、经费的使用、服务的成效、服务对象的回馈等均纳入社会组织评估体系。评估获得通过,政府继续购买其服务;评估没有通过,政府则可以购买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高质量的服务。鉴于目前可承接服务评估的专业评估机构还比较缺乏,其培育从起步到发展成熟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间可以考虑购买高校相关专业团队的专业评估服务。
  
  (四)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工作人才吸纳和培养机制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只有扩大社会工作人才比例,才能促进公共服务外包的专业化、职业化。政府要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实现培养模式从理论型人才向理论与实务兼备型人才转变;推动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如通过设定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比例,来推动社会组织加快吸纳和培养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组织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来提高服务水平,推动组织发展。
  
  (五)推动公共服务外包多元形式的发展
  公共服务外包要避免单一化,外包的形式也应多元化。如有些服务项目可以通过发行服务券给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个人,由个人选择需要服务的项目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凭服务券去相关部门领取服务费用;还可以按人头进行补贴,服务组织每服务一个人由政府补贴一定的金额。实际上,不同的购买和补贴形式已经在部分公共服务部门、部分地区开始实践。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公共服务外包也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六)合理划分公共服务外包领域,实行有限外包
  公共服务的范围很广,那么是否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合采用外包的方式呢?具体来讲,公共服务包括纯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纯公共服务包括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行政管理以及涉及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公共物品,如国防、外交等,由政府承担其供给义务。纯公共服务影响广泛,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效应,不适合成为公共服务外包的对象。准公共服务由于既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又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私人服务的某些特性,因此,完全由政府包办与其非公共性不兼容,完全由市场提供,则与其公共性相悖,这就需要寻求一种可以协调公共性与非公共性这两种特性的兼容模式。公共服务外包模式既保持了公共性,又引入了私人服务所运用的市场机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公共服务外包主要适用于准公共服务,要合理划分公共服务外包领域,实行有限外包,避免全盘外包。
  综上所述,针对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路径,我国应该构建一个有管制的公共服务外包体系,具体如下图所示:
  
  公共服务外包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径,将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利用市场化运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较之传统的政府直接供给模式,这一新模式的实施呈现出一定的成效,但该模式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因此需要立足于国情和地方实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评估体系,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明确划分公共服务外包领域,最终建立一种适合国情的公共服务外包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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