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市场化改革中的行政管理辨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它与国债市场化改革方向并不相违背。通过对三类行政管理的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国债市场化改革中的行政管理有个正确的认识。

  现代经济学认为,自由竞争与市场机制往往受到各种限制而不能充分实现,在这种竞争不充分的条件下,单靠市场力量或市场机制的调节是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行政管理的经济功能就在于它能克服由于限制或排斥市场力量而形成市场失灵产生的效率缺陷,进而排除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配置功能受损的障碍。这说明,市场经济并不完全排斥行政管理,市场改革同样有行政管理存在的逻辑空间。

  在国债流通市场价格管理中可以看到行政管理的必要性。从交易价格形成过程来看,国债初期的交易价通常受国家保护,这种保护对维护国债市场供求关系的大体平衡,兼顾流通市场上各方的经济利益,促进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保证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在80年代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初期,国务院明确指出:“对国库券转让价格实行指导性和保护价格,以维护广大持券者的利益,同时还对转让中介机构办理自营买卖的差价限制在交易国库券总面值的1.5%以内,对转让机构办理代理买卖业务收取的手续费规定不得超过交易国库券总额的6%。随后的实践证明,这些保护性措施在交易初期,流通市场调剂功能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对维护买卖双方以及办理转让中介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促进市场活跃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市场供求关系趋于正常,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后,流通收益率变化幅度基本上在预计的差限内时,国家即可放松对交易价格的行政干预。但如果供求严重失衡或经济波动幅度过大,国家也应对交易价格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世界各地在国债期货、期权交易中,几乎所有的交易所都对期货合同买卖实行价格限制,任何一天当中,当交易价格达到上下价格界限时,交易所为限制无法控制的投机行为,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一般都实施停止交易一天或数小时的行政干预。

  诸如国债市场的价格管理,投机交易合约的额度限制,拍卖市场竞价和成交量的额度限制等情况表明:正是借助于行政手段,不正当竞争、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价格、非法交易等等行为,至少部分地被消弱和抑止了,因而市场机制中人为的或自然的竟争障碍得以解除,价格的信息功能祥准功能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发挥。

  对于诸如国债流通市场中的价格管理这类行政手段,恐怕没有人会怀疑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对于政府为体现国债优先原则,缓解国债市场疲软,促进国债发行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率采取行政管理,恐怕许多人俄感到迷惑不解了。因为从理论上推证,国家对企业直接融资实施行政情况,如辨证地思考,又会发现这类行政管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冲突,运行机制的不规范,都要求我们正确地对待行政管理,善于运用行政管理,弥补新旧体制过渡时期和市场机制自发运行的初期,可能产生的缺陷。当然,这种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根本不同,它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消除经济生活中因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和不成熟,而可能出现的扭曲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稳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的行政管理。所以,在条件成熟之前,暂时还不能放弃这类行政管理。例如,国家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政府不仅对每年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有规模限制,而且对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券有利率限制,这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一大特点。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政府才能放弃对企业债券利率和规模的行政管理呢?具体说来,需具备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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