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较完善的市场机制。商品价格和资金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两种价格波动能大体上反映商品和资金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融资方式和条件的放开,必须以商品价格体系基本理顺为前提。这时,利率抑制了总需求,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那些有一定效益,能承担利息的部门使用,可防止有限的资源被低效益项目使用造成的浪费,从而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就是说,经营效益好的企业,能承担在市场中融资的交易成本,便可不靠银行,而通过发行高利率的债券,优先获得一部分资金。经营效益差的企业,没有能力承担高利率的筹资成本,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其继续经营会因资金短缺而难以维持。按竞争规律,优胜劣汰就应放开对企业直接融资的限制,鼓励经营好的企业,抑制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对资金的需要。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中国目前的价格体系并未理顺,有些价格并不反映市场资源的稀缺和供求关系。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价格体系扭曲的背景下,如完全依赖市场力量自发调节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其结果并不会令人满意。这样看来,政府有时还不得不借助行政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缓解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政府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角度,运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发行规模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二是企业具备风险约束机制。也就是破产法下有破产。企业如果存在风险约束机制,以较高成本筹集资金,就可能因对个人的清偿能力不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而,债券利率体现出了发债人的信誉等级。按照债券期限结构理论,债券期限长,风险大,长期债券利率一般较短期利率高。同期限债券,其债务主体的信用度越高,利率水平越低。一般情况下,政府债券利率低于金融债券利率,金融债券利率低于企业债券利率。但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债券利率发债人的信誉差别不相称。准确地说,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的风险差异为零,一切风险最终都由政府包下来,因而,利率高低并不表明其风险程度,只有利率高低的竞争.按理说,风险低,全国通兑。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国债,其发行利率理当居同期债券利率结构的下位,但为何要借用行政的力量,使其利率高居榜首呢?其实,答案并不难理解,根源在于企业无破产危机。人们知道,在我国经济改革进程中,企业破产法先于企业法出台,然而,尽管破产制度早已诞生多年,可至今没看到几家企业破产,许多企业始终吃国家“大锅饭”,没有真正的风险约束。企业既不负盈,又不负亏,投资行为不受竞争优胜劣汰的制约,投资决策人更不承担投资风险。因而,如果在企业不具备真正的风险约束机制时,放开证券的利率和规模限制,那么,许多企业就会无视其承担市场筹资成本的能力,为追求产值和速度,得不到银行贷款时就统统利用发行企业债券来弥补其资金缺口,形成证券市场上的利率竞争格局。这种没有破产机制的非理性行为,难以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遗留的问题和沉重的包袱最后都抛给国家。这样不仅不同企业债券之间的优劣无法显现,就连国债和一般企业债券的风险差异也模糊淡化了。
三是健全的银行体系。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存款规模减少时,也能相应地减少其贷款规模,使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量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在这样一种完善的金融市场中,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利率效应,把货币政策意图由货币市场传导到资本市场。同时,直接影响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大领域,自然调节出一个较为合适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总量及结构比例,中央银行仅是单独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和货币流通速度决定货币供应量而无需对直接融资规定一个具体的“笼子”,在此假设下,就广义货币MZ而言,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收入全部转化为银行存款,那么企业债券就不会影响到货币供应量,只是改变货币的形式。如果银行体系之外存在着若干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等),企业发行的证券收入一部分转化为这些非银行机构的负债,由于银行体系实行的是健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能够在银行存款减少时,相应减缩企业的贷款,而减少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我国银行体系能适应直接融资的需要,建立起健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政府就可放松对企业债券的规模限制,转而重点控制企业债券和发行利率。
但是,在目前的银行体系和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形式下,银行体系却很难做到上述要求,因为银行的信贷规模是事先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行债券后,其收人一部分漏出了银行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基础货币),从而银行体系的存款因欠债而减少。但我国的信贷规模并不因此而减少,这种漏出银行体系的收入(存款)会在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继续充当货币的作用。这时,摆在中央银行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债券的规模得不到控制,另一方面企业贷款又不能相应压缩广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全社会货币供给量超量发行。因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银行体系没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之前,特别是通胀的压力较大时,为防止全社会总需求的膨胀和货币供应量过度扩张,应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具备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有健全的银行体系和企业有破产风险约束机制,那么国家可放弃对企业债券的利率和规模限制。如果银行体系已实行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那么可放松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限制,转而重点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如果上述3个条件同时都不具备,那么国家就只好“双管齐下”,不仅要控制企业债券发行利率,还要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由此可见,国债市场化改革需要相应的外部环境,改革需要时间,不可能一毗而就,短期内,如果不顾客观条件成熟与否,冒然取消行政管理,反而不利于国债市场运行机制的健立和成熟。
如果说前两类行政管理是“良性”或“中性”的,那么第三类就该属于“恶”性的行政管理。这类行政管理早已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早该毫不可惜地抛弃,可至今仍在国债市场中运作,防碍着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属于国债市场化改革的对象。譬如,行政摊派发行方式,又如单位持有的登记国债不允许上市转让,一再展期不予兑付的问题等等。
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债也取得了商品的属性,只能按照等价和自愿原则进行交易,因此,国债发行实质是向社会投资者提供或推销一种金融商品,发行方式更主要地是偏重经济手段,而不是采取下硬指标的行政摊派,更不能把完成国债发行任务方式视为一项政治任务。否则.扭曲的直接发行方式和受损的债信使国债的发行面临重重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