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体监督理论及其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3)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保障不到位。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权,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做了相关规定。从实体来看,它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机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而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这就留下了权力滥用的空间;从程序上来看,监督的程序合意化、制度化、全面化不强,这也是行政监督在运行中乱了套,使其效果大打折扣。

  (4)行政监督的内部外部监督不对等。外部监督中的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不能与之形成相抗衡的权威。很多情况下要受制于同级人大,另一方面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了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对结果的审查、认定而采取的救济或者补偿的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同体监督、部门监督受自身利益的影响,起不到大作用,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而此中监督的直接性、低成本、好操作、可控制性使之成为占据主体的主要监督形式,外部监督存在制度和程序上的漏洞,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第三部门监督力量相对薄弱。

  (5)在观念上只注重行政监督中的补救、救济等“消极”作用,而忽视了其预防、改进的“积极”作用。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错误,而是防止错误发生的可能。

  二、异体监督及其特有的意义

  异体监督是相对于同体监督提出来的,它们主要是从监督的主体上区分的。同体监督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系统内部的监督,是上下左右之间及专门监督之间共同形成的监督体系,包括同一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监督和同一行政层级的左右监督;异体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系统外部的其他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构成的监督体系,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第三部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异地监督。

  1、异体监督的范围

    作为与同体监督具有互补型的一种监督形式,异体监督的范围从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受监督的事物以及形式四个方面来了解。

   (1)从异体监督的主体来看,社会公众、第三部门、大众传媒以及与监督对象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司法、审判、舆论机关均属于异体监督的范围。

  社会公众的监督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能履行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以及所造成的结果的监督。在当代法治政府的要求下,公民的权力日益在政治领域中开发和体现出来,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信访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民主权利被重视起来,尤其是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代公民显得尤有热情,这也是对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监督权利则是对公民自身个人公民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

  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与非盈利组织,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和力量,在现代行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非赢利性、自愿组织性、自我管理性、非政治性等特点,可以根据其自身的优越性进行行政监督,尤其是它的非赢利性欲非政治性,可以使其在监督过程中不受到利益因素、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做到公平正义。第三部门中的工青妇和居委会、村委会、职代会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志愿组织团体应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监督效能,成为异体监督的主力。

  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大众传媒的监督就更为普遍和全面了。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经过新闻媒介或不经过新闻媒介,由一定的群体、阶层或区域的人们形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或评价,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舆论压力。[⑦]大众传媒监督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敏锐、直接、及时、引人注目、震慑力强及覆盖面广,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是“第四权力”,而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大众传媒监督的有效性还在于大众传媒作为公众代言人的形象存在于社会中,它往往敏锐地监测到一些对民众产生影响的行为和事件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化,引起更多公众的注意,更多的是引起相关行政机关的注意并促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所以它是一股不容小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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