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弓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权等人权问题,而更是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化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的。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制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与必然趋势我国早期推行的村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为最终制订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条件。信息环境下民众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在此政府如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公共信息传递服务功能的话。首先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指数以及相关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而更严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中更加注重信息的非正常获取.单纯追求片面乃至狭隘的个人或小部门物质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早期.还是偏重于机构制度性的公开。而当前的重点则是实现向法制权利型公开的转向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中的角色问题

  主持人:政府信息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行业.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及至全体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尽相同。随着信息公开的进程.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值得探析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发挥,我们可以将《条例》的实施划分为由浅入深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角色的作用,公民既是服务对象又是参与角色,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宣传、配合协助.以图书馆、档案馆为主的公共信息事业部门则应发挥主动介入的作用,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积极发掘其他的用武之地.如利用专业特长、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公民信息素养培训、协助加工初始文档等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推动信息公开第二阶段要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对象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共同主导,以此促进《条例》的高效实施.奠定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阶段形成社会各界的互动平衡.如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承担者由最初的政府自身向社会公众转移.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政府信息在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自觉行为中形成采集、管理和传递的良性循环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既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又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具备应有的参与意识,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协作互动中谋求共同的发展。
  黄兰秋:评议制度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信息公开的初期可由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新闻媒体等社会评议的监督作用就应该体现出来.但最终还是要由健全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进程另外.公民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调动.逐步强化民众的主导意识.激发信息需求.鼓励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这些都是社会舆论的导向职责。
  詹越:这里主要谈的是政府机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公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问题。首先是政府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应该是作为义务主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由于政府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图书馆和档案馆是政府的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文化事业单位.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所以它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具体说是义务主体之一。这两个机构具有良好的条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自身的行为成为政府信息最集中有序、最方便查询、最快捷获取的社会信息公开中心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这种地位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应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双向行为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说明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变成了主动要求者.扮演为权利主体的角色。从某种角度上说.这种双向公开实质上在信息公开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加大了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力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的地位一样,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赵益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说公众的信息意识是外驱动力,那么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则是内驱动力。因此,树立新的管理或治理理念,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自觉护法守法、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逐渐形成公开政府信息是其义务和职责的观念.明确自身定位.塑造便于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机关之外,健全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体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而我国虽然一些社会成员想通过行政信息公开来满足自身执业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利益集团表达机制的匮乏使得他们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也会因此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停滞不前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审稿权应得到应有的完善和保护.以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优于政府的运作,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利用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对于一些增值性强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机构.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激励,可将其转制为企业化经营,进行收费服务,这也不失为一种角色转变的探索和尝试。
  弓克: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部门是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则处于分散化的存在状态.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存在有限理性。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信息资源是存在委托人的缺位的。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社会公众,实践当中也存在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由此.在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又如何分配?这就决定了公众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到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刺激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又能方便自身更便捷地获取与使用政府信息资源.体现出一种民众的政治参与力量与政府的控制管理力量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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