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思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李国新在2007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专辑之《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对图情领域发展而言的巨大契机包括图书馆扩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等因此相关服务部门应当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性的服务优势.因为从单个个体进行分析,其力量与话语权都是相当薄弱的.一旦其组合成一定的系统.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以及实现的功能将极为巨大。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赵益民:《条例》的起草编制历经波折,贯彻实施更将任重道远第一,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自我规范,《条例》目前构建的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步程度却取决于社会的推力.因为民间的力量往往比官方的更具主动性。公民如果不善于利用架构好的制度.将会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浪费第二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是经历了从传统信息公开到电子信息公开的道路.我国《条例》的实施却很大程度建立在1999'~中央各部委及“两院”和“人大”全面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之上.在一个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国家开展有效的信息公开,切实的途径和方式尚待摸索。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乃至部分乡镇政府都制定出台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办法.中央政府的《条例》是否优于所有的地方法规?是否能兼顾适合差别明显的地方特色?对此.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第四.无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发展到什么阶段,监督与保障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中提出的“社会评议”突破了政府自我评定的局限.但评议指标却亟待研制.在此方面.图书档案界无疑具有学术优势.有责任为评议体系的构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弓克:另外还有一个信息针对性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不适应农民的需要.跟农民的切身利益不相关.内容艰深.来源狭窄,更新缓慢.缺乏反馈而农民关心的如政府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政府法规、处罚条例等政府信息相对较少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因为现阶段的某些问题就完全否定信息公开进展的历程.在具体的推进上.会有一些短暂的失误乃至倒退.但这并不能阻碍整体化的发展进程.时势的发展趋势是谁都不能阻挡的。
  詹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共享系统、政府信息指引服务系统等均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今后需逐步安排解决。政府网站在组织、搜集、审核及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和真实性。另外.信息服务功能有待加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向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信息二是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三是利用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高级专业人才.加强信息分析和预测.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条例》的实施还应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参照1988年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的密级规定.是一种严重的滞后表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黄兰秋:我认为处理好公开与安全的关系将是《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意识、技术和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建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处理相关的申请和诉讼.都需要不断摸索。要防止片面的信息公开.仅把信息公开当作目的,而忽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尤其是目前的安全、保密以及计算机核心技术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的安全专家非常缺乏.技术实力不强,那么可能我们认为是安全的信息.公开后被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挖掘分析.可能会成为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信息。经COI检索发现,关于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方面的文献达到81篇之多,尤其“9.11”以后,国外发达国家认为公开的信息。对于恐怖组织获取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于是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再思考.反信息公开之道而行之.对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先后颁布多种法令以图解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威胁问题。此外.从今年西藏的“3.14”事件可以看出西方媒体对中国事务的报道.由于思维惯式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先人为主的意识非常浓厚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消除舆论偏见.应对外界断章取义的认识误导,也将成为《条例》实施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效力和影响力.对此.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依据模糊综合评价的相关理论构建系统的评价指标。
  主持人:对于《条例》实施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包括依法实施的法律性.相关要素的系统性.阶段分层的复杂性.持续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切合国情的文化性。
  另外,《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会涉及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安全、需求与提供、数量与质量、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在公开的主导方向下。协调好从国家到个人的机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切实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促使公民的信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在强调信息提供数量的同时也具备质量的保证;力争信息资源获得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例如: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信息设施是否完善?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人员素质是否有保障?公民的信息素养是否具备?参与意识和信息需求是否得以体现?信息法律伦理是否依然滞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政府网站的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实施反馈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公开评议活动是否全面落实?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与西方片面地强调公开不同.我国重视政府引导.这就对领导的政策水平和信息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如《条例》实施的初期很可能会因为谨慎行事致使公开的信息较为陈旧.新颖性和及时性不一定能满足公众的需要此外.还会有不少难以预见的问题。随着《条例》的实施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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