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政府公关管理理念的书炙趋匈(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2城市政府公共管理理念的转变趋向

    从以上分析来看,为了适应和进一步推动的发展,城市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调整势在必行。理念是行动的指导,实现政府公共管理理念的转换是当前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当前政府最需要确立的是下述八大管理理念。

  2.i从“全面控制社会”向“对社会实行公共管理”转变

    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治理方式。城市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管理机构,对经济、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实行高度控制,造成政府行为的严重失范,压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城市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对城市社会实行公共管理,制定公共政策,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政府角色定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不提供私人产品,而由市场和社会提供,不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不替代市场、不替代社会、不替代企业。那些除了政府以外其他组织无权管、无法管、管不了、不好管和管不好的社会公共事务,如法律与秩序、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环境保护等,才是政府应该管和必须管好的事情。

  2.2从“经济建设单中心“向“经济杜会发展多中心“转变

    城市发展以前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然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城市官员中,逐渐演变成简单的“以GDP为中心”,以及“以GDP增长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则演变成了任何简单的增长都是硬道理,从而出现各种偏差,包括为吸引投资不惜手段这样的事情也就无法避免。经济和社会一定要统筹协调发展。我们常说经济建设第一,但不是惟一,还有第二、第三等等。从整个国家来看,我们的经济发展成就显著,社会环境建设落在后面,二者关系失调,城市发展必须寻求他们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2.3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

    传统的城市政府管理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导致行政权力支配一切,随意性和无序性较大,削弱了人民应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政府职能发生严重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一个人民的政府,各级官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实事求是,而不是对上级的面子和喜好负责。城市政府及其各级官员不是社会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仆,通过让人民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他们成为城市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人,使城市全体成员的政治平等真正成为可能。排斥公民的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就会偏离社会公共目标,就可能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出现寻租等权力腐败现象。通过人民广泛的民主参与,就会将长期以来官管民的官本位管理模式转化为民管官的民本位管理模式,通过切实的民主监督,使城市政府及其各级官员能够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力观,使政府真正关心民众疾苦。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合法性的真正来源,也是政府能够搞好公共管理的基础。城市政府应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并为其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良好的公共服务。人民满意度应成为衡量城市政府公共管理成效的主要依据。为此,政府应通过为人民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更好的贴近人民群众,更及时地了解他们的需要。

  2.4从“全能政府”向“有限贵任政府”转变

    城市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办是过去的通病,城市政府以全能政府的身份出现。人民排除在决策圈外,即使决策失误,城市政府也不负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缺损。

    城市公共管理执行主体都是承担一定行政角色的国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进人行政体系中的公务人员,一经确立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滥用职权;必须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因此,必须建立与职位、职务、职权相一致的公共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市公共管理体制缺乏责任追究制度。首先,管理过程缺乏正常的监督;其次,管理的效果缺乏明确的考核;其三,考核的结果缺乏必要的奖惩措施。这样,公共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政策歪曲、政策截留甚至政策抗拒等现象。导致公共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偏差行为难以得到制止和及时纠正。因此,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过程及时地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控制;对由于政策执行失败而造成损失的执行者,要追究其责任。

    现代城市政府应该是有限责任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是负有责任的行政主体。将政府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显著特征,也是保证政府有效地实行公共管理的重要法宝。因此,必须对政府行为立法,明确规定政府施政行为的一般原则。使政府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各级政府官员以法自律,避免和减少权力的不正当使用,他必须承担:第一、政治责任,要对人民负责;第二、行政责任;第三、法律责任;第四、道义责任。在对政府行为立法的同时,建立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并保证监督机制的相对独立性,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确保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城市政府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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