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的若干问题和对策(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当前,我国多数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结构不合理,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很好的得到落实,一些单位党政领导、正副职领导兼任职工代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也过少,一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是工会正副主席兼任。

  至于职工代表的权利,目前的相关法规条例规定的原则性内容不少,但问题的实质在于职工代表在实际开展民主管理和维权过程中是否真正得到落实,落实过程中是否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庇护。由于职工代表与企事业单位有着直接的切身利益关系和较强的依附性,在科层制的企业管制制度之下,职工代表能在多大程度上为职工全体利益而切实忠于职责地履行权利和义务,一般取决于单位领导的民主容量和职工代表的品行、素质和能力。在实践中职工代表的民主维权行动多数是以职工代表的妥协甚至牺牲自身利益而告终。因为无论在何种经济和管理体制下(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一样),对工人来说,组织起自己来跟管理方争取任何决定权都是存在困难的。[6]职工代表的民主活动如果缺乏司法保障和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的载体为依托,他们的民主成效难免会遭遇折扣。况且,当前我国很多一线职工的文化素质、民主素养管理知识以及维权意识等有待于大大提高。相对于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里居委会民主自治实践,我国的职代会民主实践要滞后得多,职工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待大大提升。

  二、完善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之后,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企事业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对于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的未来发展,笔者提出深化对以下若干问题的思考以期为推动此项制度建设提供启迪。

  (一)深化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的战略认识

  由于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真正步入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时间不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相对缓慢,一些企事业单位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存在片面的错误认识,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定目标相差较大。在实践中,无论是部分领导者还是广大基层职工群众都尚未真正认识到职工群众民主自治建设的战略意义。但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之后,我们应从“中国政治建设的战略性空间”(注:林尚立)高度认识到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企事业民主自治建设的地位和意义。它不仅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大大丰富了我国政治文明的内涵,实现了国家层面的代表制民主与基层单位的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在实践中,职代会制度的民主建设和成效虽没有达到我们期待的理想状态,但勿庸置疑的是在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核心的政治力量的努力下,我国的职代会制度民主建设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职代会制度在权力制衡和民主维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因而,党和政府应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高度为完善和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加大健全这一制度的政治力度、政策空间和社会氛围。

  (二)寻求理论创新,为职代会民主自治建设奠定新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职代会制度是公有制经济的产物,它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自己当家作主,管理自己的企业。这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企事业管理之中。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就遭遇了理论的尴尬。虽说在这过程中,有人提出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来抵制“股东至上”理论,这种寄托于资本方实行民主管理的理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没有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找到权威理论支点。从目前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实际国情来看,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能够为我国当前的企事业设立职代会提供有力的新的理论依据。这种理论不仅强调人的发展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证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强调人的发展是发展的动力,从而解决了发展“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如果我们从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企事业单位加强完善职代会制度民主建设,这不仅为我们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制度减少阻力,而且也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三)加强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化保障明显落后。制定一部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专门法律应是当务之急。市场经济是一个法治经济,民主也离不开法制保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职工群众依法维权的行动就失去法律的依据,他们的民主自治热情就会消失。

  由于职工群众与企事业具有直接的、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一点职代会与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明显不同),如果缺少法律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维权活动中只能处于弱势地位,职工代表也因顾忌现实利益而不敢真正维权。因此,职代会民主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首先确保职代会或工会在民主管理和维权中的不可侵犯性和司法保障性,做到职工代表维权有法可依,管理方违法依法必究,职工依法维权不可侵犯。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代会或工会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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