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选举 民主 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 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针对当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分析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法律基础,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这一观点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讨论研究的热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中有两个最主要的,一个是在经济方面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另一个就是在政治方面应当能够保证公民有序的参与。从近年来城市的社会建设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看,尤其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推进的一个核心目标都是公民的有序参与。当然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内容,笔者不想展开。本文选取村委会选举的角度来讨论,它在法律中间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它的法律基础以及应当采取的一些解决措施。因为在研究和实践农村村民自治时,涉及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里民主选举是最核心的理念,只有民主选举做好了之后,其他的几个民主才有支撑点,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 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我们国家的村落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单元,在整个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种种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 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规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规则,这些规则把村这一级作为一个小的政府来对待,行政村的概念由此而来。这时行政村村长、副村长由村这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但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乡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区划,撤销了行政村,村长、副村长也相应取消。从 1958年到 l9B2年,是人民公社时期,下面有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但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仅仅是个劳动者生产组织单位,没有任何群众自治和管理的内容。1982年宪法把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定位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但是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没有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 1O多年试行,1998年重新修订通过。规定了很多新的内容,一是提出了直接选举概念;二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三是村民选举日之前的20天之内必须公布选民名单;四是确定了选举委员会这个独立机构的法律地位;五是规定了差额选举和直接提名的原则;六是规定了50%比例的当选原则;七是制定了秘密划票间的原则;八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九是对罢免做了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还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具体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目前。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选举时间、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产生、竞争选举的方式、投票方式等等方面,制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此外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村委会选举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总之,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二、当前村委会选举中所遭遇的一些法律问题
1998年,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之后,农村的村委会选举进入了一个实质性操作阶段。这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参与热情,解决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但同时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也急需在法律上得到规范。
一是选民资格认定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选民资格认定的规定是,只要满 18周岁,本村的村民,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成为合法的选民。这三个条件,年龄、政治权利好界定,但“本村的村民”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界定不清的问题。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按照一般通行的判定:在本村居住、本村生活就是本村的村民。这种判定在早期十分有效。但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村居整合等的普遍实施,村庄本身变化巨大,居民构成多元化,而且人口流动频繁,本村村民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在实际中各地有不同的解释,因此矛盾和纠纷不断,村委会的选举遇到挑战。
二是关于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问题。在村委会组织法里面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又会出现很多不太切合实际的地方。据调查,有一个村选举原党支部书记为村委会主任,但这位同志因为在维护村民利益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进了监狱,但没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被选举权。于是老百姓选他,但是他不可能到村子里面履行职责。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当中,设定、利用候选人资格审查的程序,把很多他不满意的、不喜欢的候选人拿掉,剥夺某些村民的被选举权。因此现实存在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一个界定、规范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