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制度  完善

  论文摘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 自治制度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候选人的提名、选举方式、罢免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监督等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探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村 民实行 直接 民主的 四个方面的基本 内容 :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确立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框架。进一步充实、完善这一框架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村级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制度保证。其中。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对于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村民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及选举活动中的一些重要环节作一简要探讨。

  一、村民民主选举的制度建设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明确指 出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隅十多年之后.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这些论述极其鲜明、深刻地 阐明了制度建设在民主政治建设 中的重要地位。正是基于对于制度问题的这种深刻认识。我们才一直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 变;也 正是基于这种深刻认识 .我国的法制建设才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自村民自治实行以来。民主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行宪法第 111条规定 .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该规定奠定了村民民主选举制度的宪法基础。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各 地按照宪法的规定 。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截止到 1986年底,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 86.6万个。@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应运而生的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不仅对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 的任务、规模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规范。而且在民主选举制度的设计方面也有所发展,其创造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一人组成 。由村 民直接选举 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民主选举制度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该法试行十年之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继承原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 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等等。至此,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基本建立起来。

  但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一项程序要求严格、操作性强的工作,随着选举工作的全面展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性规定的不足日益暴露出来.制定具体 的选举实施办法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 的具体选举办法 由省 、自治 区、直辖市 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对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何种方式规定选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项授权性条款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具体 的实现 方式 :(一)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将民主选举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加以规范:(二)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我们倾向于选择后者。因为民主选举作为一项法律性、程序性、操作性强的工作,其制度建设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其本身就是一个规范、严格、逻辑性强的有机蹩体.如果把这样一个制度放在另一个制度中作为其部分内容加以规定.难免会造成另一个制度的冗长和繁杂,而且也不利于其本身的规范化、系统化。

  任何一个法律文件都是一个结构严谨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单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及选举经费来源等问题。(二)选举工作机构。选举工作机构主要有乡镇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及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重点应明确二者各自的职权范 围。(三)选民登记。选 民登记即以选 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人册。它是选举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保证享有选举权的村民不被剥夺选举权及防止没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选举的重要措施。村 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把好选民登记关。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四)候选人的产生。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坚持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的原则 。(五 )投票选举。投票选举是选举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主要形式。它主要包括投票选举准备、选举大会程序、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及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的另行选举等内容。(六)罢免、补选。主要应规范罢免的理由、程序及补选的条件、组织原则和程序。(七)处罚。应明确适用处罚的条件、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及具体的处罚形式。

  二、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提名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反映选民意愿。关系到村民委员会成员素质的高低及选举工作的成败。候选人提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候选人资格条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2条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被选举权 。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指出了不能限制选举权的九个方面,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地方性 法规在设定被选举权 条件方面适度 的 自由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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