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罢免的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罢免案。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只能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罢免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时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签名。(2被提出罢免的人进行申辩。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将罢免理 由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但不得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名单。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提出申辩意见及申辩材料。(3)调查、核实罢免理由。乡镇政府接到村 民罢免要求后,应当在十日内派人到村调查核实罢免理由,审查申辩材料。如果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由调查人员向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并向村民提出撤回罢免要求的建议。如果罢免建议未 被接受或者罢免理由成立 ,应指导村民委员会 召开村民会议 ,投票表决罢免要求。(4)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会议应在接到罢免要求后的一个月内召开。罢免副主任、委员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乡镇政府给予指导: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及村 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罢免会议的 ,由乡镇政府派人主持会议 罢免会议 由本村有选 举权 的村 民参加 ,罢免要求必须经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5)备案。罢免决议通过后,收回当选证书,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启动罢免程序,直接报乡镇政府备案。
五 、选举监督
选举监督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是防止和克服选举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现象、保证村民选举工作依法进行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质量的重要举措。按照享有监督权的主体进行分类。选举监督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县乡政权机关的监督
县乡政权机关的监督即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主要途径有:(1)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由同级常委、人大、政府及民政部门等方面广泛参加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指)导小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员、乡级人大及其主席团应根据选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指)导小组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乡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主席团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2)检查。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两级政权机关应当派出工作组或者检查组。对选举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是否严格依 法执行进行的事后监督。(3)听取汇报和质询 。县乡两级人大应听取同级政府关于村 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的汇报 ,对选举 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 ,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到会予以回答。
2.选民监督
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选举的参与者,又是选举的监督者。作为参与者,直接参加投票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监督者,应监督整个选举工作。
监督选举工作机构和选举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法或舞弊行为。选民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提出选民资格诉讼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 国宪 法赋予公 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前,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在选举日前30日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选举法》虽然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但借鉴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保证广大农村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无疑是有益无害的。(2)对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3)对于乡镇政府的违法指导,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4)对于其他选民在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乡镇人大或人民政府反映。
当然。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远不止上述这些,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更导致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在现实运作中的复杂性,本文仅就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为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
①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 1O月第 2版,第333.
②邹恩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
③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