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因此,在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2条的情况下,设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既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提高选举质量和候选人素质,也是合法的;不仅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候选人条件,而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时。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办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某些具体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精神和农村实际,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3)廉洁奉公,作风正派;(4)办事公正、热心为村民服务;(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6)能经常性地组织村务工作。

  2.享有候选人提名权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该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只能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具体的提名方式根据农村的实际可分为两类:(1)在村民数量不多,召开村民会议方便的地方。召开村 民会议推选;(2)村民数量太多,不便集中召开村民会议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不论采 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将“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表 发到每一个选民手中,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名候选人。实践中必须杜绝以下情形:(1)不召开村民会议而只召集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投票提名 ,剥夺大多数村民的提名权的;(2)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候选人的情况下。不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提名。而是由村民小组长将提名表统一领回去,分别上门填写提名候选人,违背无记名投票原则的;(3)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候选人后,没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 ,当众集中投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是由几个村干部统一计票,确定正式候选人,违背选举的公开性原则的。

  三 、选举方式的选择

  选举方式的选择是关系到能否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所应采取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选举形式的规定 ,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在提名时预先设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数,然后在各自的范围内按差额选举原则分别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二种方式是在进行候选人的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投票选举时,不按照职务分别确定职数,分别进行选举,而是把整个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先按照差额选举原则选出村民委员会,再在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其余为委员。具体做法是: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弄清正式候选人有无放弃被选举权或放弃其中某一职务的被选举权的情形,然后在尊重候选人意愿的前提下。同时进行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分别以各 自领域 内得票最多者当选。

  第一种方式虽然体现了差额、直接选举的原则,但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容易发生主任正式候迭人落选后不能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参加选举、副主任正式候选人落选后不能作 为委员候选人参加竞选 的情况 ,这势必造成优秀人才落选的问题。针对这一 问题,虽然采取三次投票的办法可以解决即先进行村主任候选人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再依次进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但这种办法花费时间太长,耗费的人力财力太大,不切合农村实际。

  其次,还会发生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有一位主任正式 候选人提出不愿做主任候选人,愿做 副主任候选人或者副主任候选人提出不愿做副主任候选人而愿做委员候选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接受请求人的请求。显然有悖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同时也不符合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如接受其请求,叉不符合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选举产生的要求,且不符合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原则。其三,在候选人同时被提名 为两个职务候选人的情况下,在预选计票时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职务得票数,这应该是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较好的措施。但是.高层职务和低层职务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职务。选举人在投票选举时,必然有一个根据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的过程,如果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职务得票数,这难免与部分选民的意志相悖。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更为可取。这种投票选举方式既可以克服第一种方式存在的不足,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差额、直接、无记名投票原则。

  四 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届满之前,选民用以撤免其职务的行为。它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及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选民享有罢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一。从原则上讲,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受选民委托行使职权,如果其失去了民意基础,得不到选民的继续信任 .选民理应行使罢免权,将其撤换为可信任之人;其二,就实际的利益而言,如果选民享有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就会形成对其滥用权力的有效牵制,使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与意志不敢公然蔑视民意,其舞弊营私以及贪污专断的行为.也可减少。

  由于罢免能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罢免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选民意愿的实现、避免罢免的随意性

  1.关于罢免的条件。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并提出罢免理由。才能启动罢免程序。有下列行为的,村民可以提出罢免要求:(1)违反党 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2)以权谋私、办事不公 ,在村民中造成较坏影响的;(3)玩忽职守,给村民生产或村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5)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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