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村委会选举的司法调整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有些地方出现了混乱和违法事件。如有的地方一部分村民推选的候选人如没有当选,就砸票箱,骂街,起哄,扰乱和反对选举,这种事情屡有发生。对这种行为的处理,目前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因为没有太多的制约措施,顶多就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然后再重来一次,严重者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刑法上有一些规定,但这条规定是针对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府的选举,没有把村委会选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是村民选举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在现实选举中还会碰到一个问题:一个普通选民,他不能正常履行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该如何处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找乡,到县,到人大或者政府机构来反映,但是处理程序和结果不明确、不具体,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实质问题很难解决。民政部门曾经按照信访案例,督促解决过一些这类问题,但也只是一种临时举措。
三、进一步规范选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以上提及的是村委会选举从法律上所碰到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和当前的中国稳定和社会发展是十分密切的,也是急需解决的。实际上村民自治是一个超出了关于法律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它需要和中国的三农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需要把这个问题纳入到整个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当中,重新巩固或者使农村纳入到整个和谐社会构建过程当中。但考虑到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村委会的民主建设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最大的亮点。下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还是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
一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制定统一性的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是必要的和紧迫的。虽然我国地缘辽阔,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习俗存在差异,但是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的,要对老百姓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加以保护。在制定选举法时,可以根据这几年选举当中所碰到的问题,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展现出来,把一些基本的选举规则、比较好的选举程序规范下来。
二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这个问题涉及到最基层的权利保障、民主参与、社会稳定,涉及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发展。建立完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首要的是明确救济部门,如果按照现行民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的管理规定,就要相应的明确细化其职责,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管理督察权力。其次是制定完善救济程序。按照程序规定逐步解决,保障村民权利救济的有序性。最后,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是依法惩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这涉及民主和法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主的外部表现实际上就是法制,它是把民主的规则法律化、规范化,法制是真正的现实民主的源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对群众的参与热情、选举行为需要严格保护。针对选举贿赂和混乱现象,加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建议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让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纠正措施。
四是正确定位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减少县乡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过度干预,维护村民自治权,同时又要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关键是处理好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的关系。因此在这一基础之上,是建立一个解决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机制,这个机制是法制化的机制,它和民主、政治是紧密联系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1]刘喜堂.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北大法律信息网.
[2]蔡定剑.让选举列车运行在法制之轨.20O2年 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演讲.
[3]孙亚菲.村长换届喜忧参半[J].中国新闻周刊,20O6,(9).
[4]唐贤兴 .论政府能力与社会进步[J].晋阳学刊,1994,(6).
[5]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O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