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合法性(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四) 少数的受侵犯
前述的多数的暴政问题对民主的合法性的危害是在多数人所作的决定为错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当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正确决定时,就是完全合法的民主吗?事实上仍然不是,只有在多数作出正确决定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且又不损害少数的利益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民主。
少数的受侵犯问题之所以能危及民主合法性,是有它的两个因素的。其一是关于人的权利问题。“每个人都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在任何时候都应被维护,甚至不能用社会福利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理想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了保证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对受惠较少的人提供的补救措施也不能用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来衡量。”[22]这种人类天生的权利是一切民主政策施行的基石,这种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假设必需侵犯,也应当给被侵犯的人作出补偿。“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美国人权法案第五条中明文作出如此规定。少数的受侵犯问题能危及民主合法性的另一个因素就是选择的自由。合法的民主的核心应为自由。每一个公民自出生的那一刻起,除了生命以外获得的最大权利就是自由。正义、平等,契约的签订、道德的形成……其本源都是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去想他能想的一切,都有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一切,而无需理会他的这种自由产生的结果是否与社会上多数人的观念相一致,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即使是最大多数群众的道德观念也不能成为真理的根据。”[23]即使只有一个人,他的选择与除他以外的所有人的观念相对立,也仍然不能将公众的意志强行叠加在他的头上,因为这样就伤害了那个人的自由,而自由是一种如此强硬的权利,强硬到几乎没有其它事物能够凌驾其上。只有在公众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形成自由给出一定的妥协空间后,才能说民主在根本意义上达到了合法的要求。
四、 马克思主义民主对西方民主的修正
前述的民主观皆为西方从奴隶社会一直延伸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观,这些观念虽有许多有价值之处,但也有许多不能解决的矛盾。从上述历史与问题中似乎不能找到最适合施行于社会的民主观,难道真正的民主永远不能企及吗?马克思主义民主为我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马克思主义民主与西方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提出了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民主的阶级性、民主的经济基础这三大观念,而正是这三大观念,恰好能解决西方民主所存在的四大疑问。
(一) 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
民主在大多数思想家的脑海中与专政是两个彼此对立的观念,但马克思却认为这二者是密不可分、一体两面的。民主永远不可能存在于社会中所有人的身上,必然有一部份人要受到专政的统治,这才是民主的真正面貌。而西方民主学者所谓的民主应及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身上只是一种空想,这正是西方民主会产生少数的影响与多数的暴政问题的原因。但假如我们引入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即能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
民主是用来保护统治阶级权利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广大人民群众,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少数资本家。每一个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都是统治阶级,所以资本主义政府作出的所有决定都是少数的影响,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影响披上为社会谋利的外衣,不易被群众察觉,只有某些时刻,当这种决定暴露其真面目时,才会为人注意。而多数的暴政的产生是因为,资本家中某些处于边缘地位的人想要获得权利中心的力量,利用自身的财产和信息优势煽动广大人民所造成的闹剧而已。资产阶级的根本权利如果受到了被统治者的冲击,他们就会把“自由、平等、博爱”这六字真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24]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些问题将不复存在。因为社会主义政府既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那么政府作出的大多数决定都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的影响问题不复存在;而正因为是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当然不会起而反对自己统治的政府,就不会出现多数的暴政。同时,人民群众利益的被保护当然会造成阴谋家与政治流氓利益的被侵犯,不过,民主是与专政密不可分的,对统治者民主自然是对被统治者的专政,这是符合社会现实、历史发展潮流与民主的真正含义的。
(二) 民主的阶级性和代表的限制
西方民主实践中代表的限制问题的出现,是因为那些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们想要无限制的扩大手中的权力而产生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倒不能完全称之为野心的澎胀,其实很多代表都是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心理去求取权力的。但为何好的初衷却带来坏的结果呢?这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他们总认为民主是超阶级的,是应为所有人服务的。而事实上民主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民主不过是国家中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和不同阶级间互相争斗的工具,“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25]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民主的阶级性的原因,人民代表只能也只会从人民群众中选出,这些代表自然只会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如此,则完美的解决了代表的限制问题。
(三) 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少数的受侵犯
西方民主学家普遍认为民主与经济存在较大关联,却始终没有意识到经济对民主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实际上民主却正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纵观西方历史乃至人类历史,一直都是经济基础在决定国家制度的变化,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正是一切制度兴起和灭亡的根源。“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承认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26]西方民主理论对国家没有创建经济基础这个问题并未予以重视,也没看到落后的生产关系与先进的生产力间危险的矛盾,才造成了当少数的受侵犯问题出现时不知所措的情况。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马克思提出了民主的经济基础理论,初始即大力改革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使二者相适应,让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尽量保证不会出现为了多数人的决定而伤害少数人利益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38.
[2]德沃金.自由的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20.
[3][4]洛克.政府论两篇[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184-185、204.
[5][8][11]Held David.Modals ofDemocracy[M].StanfordUniversity press,1996.20、30、119.
[6]Sabine G H, A History ofPolitical Theory[M].London:Harrap,1963.18.
[7]曹德谦.麦迪逊与美国宪法[J].美国研究,1982,(4).
[9]Skinner Q The Italian city republics In Democracy: The Unfinished Journey,508BC to AD,1993,J Dunn(ed)[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57.
[10][15][17]卢梭.社会契约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133、151、27.
[12]The Federa list Papers Chapter 10.
[13][16]Dahl, Robert, A Democracy and its Critiques[M].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18-19、109.
[14][18][2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0.109、321、264.
[19][23]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12、240.
[20]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96.
[22]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552.
[24][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C].622、84.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C].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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