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正义观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正义观;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谐正义观
[论文摘 要]社会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社会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能采用西方社会的正义观,也不能因袭中国传统的正义观,而是需要有和谐的正义观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和谐正义观既不同于形式正义观,亦有别于实质正义观,它旨在寻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和谐,发挥二者在推动社会进步上的积极作用,因而可以视为一种新的类型的正义观。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当代中国的实践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原刚,其他任何原则都不能也不应逾越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将社会正义作为首选价值。社会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能采用西方社会的正义观,也不能因袭中国传统的正义观,而是需要有和谐的正义观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这既是正义观的历史性、具体性的逻辑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
一、近代正义观的历史嬗变
在西方思想史上,正义最初作为宇宙论的一个理念,体现在公元前九世纪左右写成的《伊利亚特》和《奥德塞》等文本中。公元前八世纪以后,随着古希腊城邦的建立和立法活动的发展,正义与德性、正义与理性和正义与法的关系,逐步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问题。古希腊罗马时期,正义被视为是善的显现,因而是一种美德;它源自于人们的选择,是理性对本能的抑制,故而是人性光辉的表征;依理性建立的国家和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故而应成为判断行为是非和善意的标准,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种正义观在中世纪被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们加以“神圣化”,原本是人世间的正义反而成了上帝赐给人类的福音。
文艺复兴以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方的正义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价值取向上,从对神的信仰转到了对人的尊重;在内容上,从要求人们各守其位转到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在形式上,从服从上帝的法律转到了制订人间的法律;在标准上。从《圣经》转到了人的理性。
最初,近代西方思想家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正义的首选价值。斯宾诺莎认为,由法律所确定的个人财产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根源。在洛克看来,正义就在于服从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家法律。卢梭把出白良心的正义德性与出自法律的正义规则看成是实现普遍正义的两种手段或途径。康德则认为,正义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正义的关系和秩序。上述正义观,把正义视为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且与民主、法制联系起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武器。
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确立,近代西方正义观更加关注社会秩序问题。霍布斯把正义或公道归结为遵守法律。为保证法律的充分实现,他主张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的。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伦理的发展又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二个阶段。在国家里,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达到了具体的统一,从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达到了统一,他的正义观由于强调个人自由要服从于国家权威而达到了对于秩序和权威的重视。
近代西方正义观的第三种形态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休谟的“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这一著名论断,可以看作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最早表述。功利主义者认为,人必须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进利益。如果一个人行动的效用最有利于社会普遍的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获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实现了最大的正义,因而成为最有道德的人。
从西方近代正义观的流变可以看出,社会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然而,尽管西方的先贤哲人们对正义的观点各异,但是仍然可以归纳出正义的一般性结论:正义就是一视同仁,得所当得。这种正义强调机会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平等,即每个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在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以资格、机会的均等方式分配社会权益、义务和其他稀有资源,并将其作为道德理想和法治标准,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马克思主义,在正义观上实现了革命性变革。一方面,它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另一方面,它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每一时代的人都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别是处于特定经济关系中的人。作为社会性的人,他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切的经济关系之上。正是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他们对资产阶级的“自然的正义”或“永恒的正义”原则进行深刻的批判。恩格斯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以消灭阶级为目标的制度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使正义从“形式正义”进入到“实质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共产主义的制度正义的实质首先是经济正义。“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它以科学和价值的双重视角审视着社会,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目标,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正义观的当代境遇
每个时代的正义理论和观点都为其时代的社会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或批判,并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对统治秩序的维护,对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道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成为历史的必然。在现代社会,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但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里,人民群众却占有极少的财富份额。政治归根到底由经济所决定的,在经济地位上占优势的阶级在组织和文化领域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的要求。
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在《正义论》一书中,通过探讨平等自由、机会公正、分配分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正义问题的建议。他的正义思想的主题集中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其实质是社会的正义分配及其分配体制问题。首先,它论证了民主制度的正义性和福利经济的合理性,要求在满足基本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偏重于公正,即对一些非基本自由权利作一些适当的限制以减轻不平等带来的社会压力,在权利分配之前则要多各自由出发点进行酌情考虑等等。这些观点对于有效调节公正与自由关系进而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缓解社会危机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其次,当功利主义主张以实际的功效和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公平观逐渐失去其理论光彩的时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开始显现出它的理论优越性。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和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享有各项权利的政府,都是违反正义的。罗尔斯要求政府应保证每个人的机会均等,让每个人能平等地享有平等择业、平等经营、平等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第三,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最小最大原则”,是对“最少受惠者”而言能使他们获得最大利益的一个正义原则,这正体现了一种对弱者的必要关怀。这一正义原则当然不能完全由经济活动自身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通过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才能达到。这种调节手段就是通过许多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深化对税收制度的改革等,对人们所得利益进行第二次分配。罗尔斯在不触及私有制的前提下谈论资本主义的社会公正,具有明显的社会改良主义倾向和空想性质。他提出的差别原则在理论上也没有彻底解决好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的关系,有平均主义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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