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正义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指导下,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在物质生产和财富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向富裕、文明的奋斗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的发展引起世界的瞩目,以至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中国称为带动世界出口增长的“发动机”。然而,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实践又不断向我们提出新的问题。由于当今时代所要解决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有所调整,更由于多年来我们在发展过程中,突出了效率的优先地位而忽略了公平的兼顾地位,有时把兼顾等同于不顾,而形成了效率增长而公平下降的“中国悖论”。中国从改革前的严重平均主义走向分配差距过分悬殊的状态。它严重扭曲了人们的公平观念,极大地腐蚀和动摇了人们追求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兼顾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空话。由于人们对“效率优先”口号在理解上存在着诸多误区,在执行中存在片面的现象,使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由于我们放弃了公平的优先立场,社会出现了多方面的不和谐状态。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问、部门之间的利益差距在不断扩大,其核心是贫富差距的拉大,随着经济收入差别的形成,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由于人们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不同。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社会物化现象严重,拜金主义盛行,个人私欲膨胀,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使得这种价值观逐步入侵到社会公共领域,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犯。这些情况的出现,增强了人们的不公平感,从而引发社会的稳定危机、信任危机和认同危机。
  
   三、和谐正义观的构建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构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相适应的正义观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就是同等待人。形式正义的代表佩雷尔曼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形式正义就是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而且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坚持,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只要有对法律和制度的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罗尔斯都把他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所以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因此,形式正义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它不关心制度或规范本身是否正义,只强调法官或别的官员一视同仁地对待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所谓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实质正义要求针对个体进行区别对待,以达到结果的内在公正,这就意味着国家要通过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增低就高或割高补低。当然强调实质正义并不否认形式正义,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和谐社会的正义观,必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和谐的正义观。
   具体来讲,首先,要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即要构建既有一定差别,又保持一定公平的利益分配结构,既要保证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公平的发展机会,也要有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要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高收入,即“调高、扩中、保低”的收入分配制度,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要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解决,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就是我们要构建的和谐正义观。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切实帮助、扶持低收入者。国家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对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别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一部分低收入者,从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成员进行帮助和扶持,使之能够保证最基本的生活和尽快地摆脱贫困。
   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是一致的。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而且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处特殊地位的特别强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理想。这一点构成今天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合,既要坚持形式正义,更要注重实质正义。也就是说,必须坚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享受权利,平等承担义务,并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平等的竞争条件,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不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同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应当确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公民。
   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源,而且实际上也表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根源。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信念。正因为如此,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而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解决现实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现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现实社会根源。
   和谐正义观与当代中国实践是一致的。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这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我们首选的价值,并且在实践中能充分地体现出来。首先,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按罗尔斯的观点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不公平的欠正义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制度在我国是必须的,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如果实行平均分配只能造成人人普遍贫穷。按劳分配的理论是一种在承认自然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按贡献分配的“模式分配”(诺齐克语)。按劳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劳动者)在参与竞争时,他们同时受制于不确定的市场,也就是说均覆盖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却享有平等的“原始地位”。换言之,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不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其次,我国实行共同富裕的政策。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的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统一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差异,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与需求。任何人的成就与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上就包含了社会给予他的东西。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共享、双赢,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原则是平等(公平)与效率(总量)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关注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诸如: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保障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采取各种给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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