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文革理论的得失与“现代性”的重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一、导言:研究文革的必要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毛泽东文革理论之得失的研究,探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现代性”重建问题。在展开分析之前,我先对这一研究的必要性略做说明。
正如王绍光《拓展文革研究的视野》一文所指出,目前官方对文革研究的限制,固然有其求“安定团结”的合理愿望,但实际上不利于我们这个学教科书》的笔记中说,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是违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原理的。[29]目前许多研究尚未出现。后来,资产阶级的确用金钱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但这不等于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就不能把选举搞得真正具有民主性。连美国1974年选举法还规定个人捐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中国若发展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大民主”选举,一定能比美国做得更好。
第二,现代科技已提供了比“大字报”更有效力的民主手段--电视。“电子民主”的出现,使政党在欧美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下降。因为电视带来的信息的迅速和普及,使选民可以深入了解具体问题,而不必再靠候选人的政党身份去推测候选人的政策取向。18世纪以来,代议制民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非政党的个人化的的候选人为特征,如美国宪法的起草人麦迪逊和杰佛逊均反对政党;第二 阶段,是19世纪中叶以来的政党政治;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侯选人的政 党身份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个人化”的候选人又正占据主导地位。[42]因此,今天中国的民主化没有必要再走 政党政治的老路,完全可以利用遍布全国的电视网络,直接进行“个人化”的选举。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在于如下两个因素:(一)它避免了以“反对党”为民主化第一步必然带来的现执政党的紧张冲突;(二)中国共产党1943年以来实现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具有二重性,它一方面加强了党的控制力,另一方又使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溶为一体。这与苏联共产党与政府平行因而有更强的独立的本党利益,是很不相同的。在一定条件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中国共产党可能允许“个人化”选举的实行,并推出有个人魅力的候选人。
第三,应使“造反有理”制度人制度化,同时建立“不可侵犯权” (immunization rights) 和“不稳定权” (destabilization rights) 。毛泽东的大失误,是没有建立“不可侵犯权”,没有给予个人不受政府和其他个人与集团非法干预的制度化保障。[43]实际上,只有有了“不可侵犯权”,个人才能更积极地投入毛泽东所喜欢的经常的大民主社会实验。与“不可侵犯权”相辅相成的是“不稳定权”,它的目的是保证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特权不得长久控制社会的物质与文化资源。“不稳定权”在目前美国宪法中的初步体现是所谓“平等的保护” (equal protection) ,它使得当某些法律将某些社会集团(如黑人、妇女)置于严重不利地位时,司法重审 (judicial review )可以推翻现有法律,而司法重构是在社会运动的压力下做出决定的。这就使得“造反有理”得以制度化了,避免了盲动性。
受到毛泽东思想影响的美国 ? 佛大学法学院安格 (Roberto Unger) 教授及其领导的“批判法运动”,一直致力于将“大民主”制度化的理论探讨。安格主张,西方法律目前的“权利”体系有一大弊病,即“言论自由”、“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与不受限制私人财产权被混同在一起,都被称做“不可侵犯权”。在他的新型的制度化的“大民主”权利体中,包括四项权利。第一是“不可侵犯权”,包括“言论自由”、“ 政治参与权”等,但不包括绝对的、超乎民主之上的绝对的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二是“市场权”,这与今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分散经营决策权、承包权等相似;第三是“不稳定权”,这是“造反有理”的制度化,其存在的理由是任何组织一经建立都有僵化保守的自然倾向,必须不断受到挑战才能具有“开放性”;第四是“团结权” (Solidarity right) ,这是对经典合同法中关于“相互预期”和“信任”的进一步发展。[44]本文作者认为,安格教授受毛泽东思想启发而建立的四项权利体系理论,对于中国今后使“社会主义大民主”制度化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四,中国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经济民主”,而非“绝对的财产权”。原因有二 :(1)西方目前主流产权理论强调产权功能在于稳定经济行为者的预期,但实际上,“经济民主”比产权在更深层次上稳定预期。例如,我国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一直是沿着产权思路改革的(即通过延长承包期,从15年不变到30年不变),但近年来不少农村家庭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以便务工。他的预期并未因此而不稳,因为村民委员会对务工、务农的协调安排,实际是以“经济民主”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了比土地承包期更深层次的稳定预期;(2)“财产权”其实并非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 (bundle of rights) ,如“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资产管理权”、“转让权”、“托管权”等等。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这一束权都正在被分解和被重组的过程中,问题是如何使这种分解和重组更向“经济民主”的方向发展。中国国营企业在改革中与集体、乡镇企业合资联营(往往由后者出土地,前者出技术)的倾向,就是对原来的“国有产权束”的分离与重组之一例[45]。它比苏东的“私有化”浪潮更能促进“经济民主”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经济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的“鞍钢宪法”将展现出新的生命力[46]。
第五,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是文化上“推陈出新”的时代。我们可以将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地重新阐释,以应对现代的问题。不错,毛泽东曾发动“批要批孔”。但正如尼采对柏拉图和基督教的猛烈批判,并不妨碍柏拉图、基督教和尼采今日均成为西方文化传统的经典一样;毛泽东对孔子的批判,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国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以壮大今日之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事实上,毛泽东本人的确身体力行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例如,他在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曾阅读柳宗元的“封建论”和王夫之、章太炎的有关论著。这当然绝不意味着毛泽东与柳宗元的看法完全相同,而只意味着历史经验对于今日创新可以有所启发。
更有象征意义的是,据毛泽东多年的国际问题秘书林克的可靠回忆,毛泽东十分欣赏六代禅宗大师慧能,经常把《六祖坛经》带在身边。慧能打破印度佛教在中国至高无上的地位,勇于创新,把外来的佛教中国化,甚至可以“喝佛骂祖”。这与毛泽东津东与正统马列主义的关系,颇有相通之处。[47]本文作者认为,毛泽东与正统马列的关系应使我们认识到:劳动人民争取自由、平等、民主的解放事业,不应与正统马克思主义直接划等号;前者远比后者根本;前者可以从后者正确的部分涉取营养;但后者的错误决不应该使前者自缚手脚。否则,我们就是搞暄宾夺主,就要犯阻碍劳动人民解放事业的严重错误。
总之,毛泽东的文革理论,特别是他的“大民主”理论之得失,为我们构想21世纪中国的蓝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借鉴。纵观当今世界,西方主流现代性的“规律与解放”的内在矛盾仍继续困扰着人类。福柯去世前曾与 ? 贝马斯
本文试图通过对毛泽东文革理论之得失的研究,探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现代性”重建问题。在展开分析之前,我先对这一研究的必要性略做说明。
正如王绍光《拓展文革研究的视野》一文所指出,目前官方对文革研究的限制,固然有其求“安定团结”的合理愿望,但实际上不利于我们这个学教科书》的笔记中说,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是违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原理的。[29]目前许多研究尚未出现。后来,资产阶级的确用金钱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但这不等于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就不能把选举搞得真正具有民主性。连美国1974年选举法还规定个人捐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中国若发展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大民主”选举,一定能比美国做得更好。
第二,现代科技已提供了比“大字报”更有效力的民主手段--电视。“电子民主”的出现,使政党在欧美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下降。因为电视带来的信息的迅速和普及,使选民可以深入了解具体问题,而不必再靠候选人的政党身份去推测候选人的政策取向。18世纪以来,代议制民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非政党的个人化的的候选人为特征,如美国宪法的起草人麦迪逊和杰佛逊均反对政党;第二 阶段,是19世纪中叶以来的政党政治;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侯选人的政 党身份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个人化”的候选人又正占据主导地位。[42]因此,今天中国的民主化没有必要再走 政党政治的老路,完全可以利用遍布全国的电视网络,直接进行“个人化”的选举。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在于如下两个因素:(一)它避免了以“反对党”为民主化第一步必然带来的现执政党的紧张冲突;(二)中国共产党1943年以来实现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具有二重性,它一方面加强了党的控制力,另一方又使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溶为一体。这与苏联共产党与政府平行因而有更强的独立的本党利益,是很不相同的。在一定条件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中国共产党可能允许“个人化”选举的实行,并推出有个人魅力的候选人。
第三,应使“造反有理”制度人制度化,同时建立“不可侵犯权” (immunization rights) 和“不稳定权” (destabilization rights) 。毛泽东的大失误,是没有建立“不可侵犯权”,没有给予个人不受政府和其他个人与集团非法干预的制度化保障。[43]实际上,只有有了“不可侵犯权”,个人才能更积极地投入毛泽东所喜欢的经常的大民主社会实验。与“不可侵犯权”相辅相成的是“不稳定权”,它的目的是保证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特权不得长久控制社会的物质与文化资源。“不稳定权”在目前美国宪法中的初步体现是所谓“平等的保护” (equal protection) ,它使得当某些法律将某些社会集团(如黑人、妇女)置于严重不利地位时,司法重审 (judicial review )可以推翻现有法律,而司法重构是在社会运动的压力下做出决定的。这就使得“造反有理”得以制度化了,避免了盲动性。
受到毛泽东思想影响的美国 ? 佛大学法学院安格 (Roberto Unger) 教授及其领导的“批判法运动”,一直致力于将“大民主”制度化的理论探讨。安格主张,西方法律目前的“权利”体系有一大弊病,即“言论自由”、“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与不受限制私人财产权被混同在一起,都被称做“不可侵犯权”。在他的新型的制度化的“大民主”权利体中,包括四项权利。第一是“不可侵犯权”,包括“言论自由”、“ 政治参与权”等,但不包括绝对的、超乎民主之上的绝对的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二是“市场权”,这与今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分散经营决策权、承包权等相似;第三是“不稳定权”,这是“造反有理”的制度化,其存在的理由是任何组织一经建立都有僵化保守的自然倾向,必须不断受到挑战才能具有“开放性”;第四是“团结权” (Solidarity right) ,这是对经典合同法中关于“相互预期”和“信任”的进一步发展。[44]本文作者认为,安格教授受毛泽东思想启发而建立的四项权利体系理论,对于中国今后使“社会主义大民主”制度化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四,中国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经济民主”,而非“绝对的财产权”。原因有二 :(1)西方目前主流产权理论强调产权功能在于稳定经济行为者的预期,但实际上,“经济民主”比产权在更深层次上稳定预期。例如,我国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一直是沿着产权思路改革的(即通过延长承包期,从15年不变到30年不变),但近年来不少农村家庭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以便务工。他的预期并未因此而不稳,因为村民委员会对务工、务农的协调安排,实际是以“经济民主”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了比土地承包期更深层次的稳定预期;(2)“财产权”其实并非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 (bundle of rights) ,如“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资产管理权”、“转让权”、“托管权”等等。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这一束权都正在被分解和被重组的过程中,问题是如何使这种分解和重组更向“经济民主”的方向发展。中国国营企业在改革中与集体、乡镇企业合资联营(往往由后者出土地,前者出技术)的倾向,就是对原来的“国有产权束”的分离与重组之一例[45]。它比苏东的“私有化”浪潮更能促进“经济民主”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经济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的“鞍钢宪法”将展现出新的生命力[46]。
第五,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是文化上“推陈出新”的时代。我们可以将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地重新阐释,以应对现代的问题。不错,毛泽东曾发动“批要批孔”。但正如尼采对柏拉图和基督教的猛烈批判,并不妨碍柏拉图、基督教和尼采今日均成为西方文化传统的经典一样;毛泽东对孔子的批判,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国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以壮大今日之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事实上,毛泽东本人的确身体力行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例如,他在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曾阅读柳宗元的“封建论”和王夫之、章太炎的有关论著。这当然绝不意味着毛泽东与柳宗元的看法完全相同,而只意味着历史经验对于今日创新可以有所启发。
更有象征意义的是,据毛泽东多年的国际问题秘书林克的可靠回忆,毛泽东十分欣赏六代禅宗大师慧能,经常把《六祖坛经》带在身边。慧能打破印度佛教在中国至高无上的地位,勇于创新,把外来的佛教中国化,甚至可以“喝佛骂祖”。这与毛泽东津东与正统马列主义的关系,颇有相通之处。[47]本文作者认为,毛泽东与正统马列的关系应使我们认识到:劳动人民争取自由、平等、民主的解放事业,不应与正统马克思主义直接划等号;前者远比后者根本;前者可以从后者正确的部分涉取营养;但后者的错误决不应该使前者自缚手脚。否则,我们就是搞暄宾夺主,就要犯阻碍劳动人民解放事业的严重错误。
总之,毛泽东的文革理论,特别是他的“大民主”理论之得失,为我们构想21世纪中国的蓝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借鉴。纵观当今世界,西方主流现代性的“规律与解放”的内在矛盾仍继续困扰着人类。福柯去世前曾与 ? 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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