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困境及化解(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三、 完善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主要趋势,因此,即使困难重重,我们也要以勇于挑战、开拓创新的态度来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以提高我国政府的国际竞争力。以下是我对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 强化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府责任
  公共服务市场化后,并不等于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彻底消失。这是因为:首先,私营部门潜在的“掠夺性”往往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需要由政府来建立行业管制机构,制定管制制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管制是永存的,政府的角色并不会消失,只是活动范围在减少。其次,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建立竞争的框架,这使得以后引入竞争相当困难,需要政府持续地介入。最后,公共服务即使市场化了,仍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公共服务是服务于每一个公民的,价格的制定和服务的提供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政府要避免公共服务的等级化局面出现。可见,强化公共责任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具体地说,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应扮演以下几种角色:制度供给者、决策者、协调者、监控者。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虽然政府可以把具体的服务事项以承包或其他方式移交给民间机构去办,但政府移交的是具体服务事项的经营权和部分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和带根本性的公共服务责任。由于委托授权使双方的关系变成委托代理关系,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即委托人的目标与代理人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因此,政府作为委托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进行监督控制,促使承包方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约定目标,降低风险,并且鼓励其创新和提高效率。以上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然而,这是一种应然的状态。政府在现实的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并没有扮演好这四种角色,从而造成政府责任的缺失。
  (二) 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市场化需要政府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实际上是解决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的规范性和规则性问题。首先,要完善目前的法律体系,防止私营部门弄虚作假和公私勾结。其次,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只有在一个产权清晰、个人利益得到法律法规有效保障的市场环境中,私营部门才有动力涉足公共服务领域,减轻政府负担。再次,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
  (三) 促进第三部门发展
  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各类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有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力量。我国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公民社会即第三部门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三大支柱。我国的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其主要价值取向就在于重新审视和调整政府组织与市场和社会、政府组织内部层级间的各种关系,改变政府作为社会唯一权力中心的格局,通过授权和分权,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自治组织等多中心的组织制度安排,引入到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提供与生产之中,使它们与政府组织共同承担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正如上面第三部分第3点所说,我国的第三部门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要不断完善第三部门,首先要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它不应成为接受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而应该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它的发展不是在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社会,它是政府之外最活跃的公共部门。其次,要不断完善第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在注册登记、筹措资金、开展活动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第三、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突出其公益服务性质。第四、要理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政府与第三部门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要第三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公共服务市场化就有了更广阔的承载主体。[1]
  (四) 选择符合国情的公共服务市场化范围和方式
  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是世界各国公共管理改革的普遍趋势,但由于国情不同,价值偏好不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具体形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特点。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在传统上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且合同主义盛行,因此,这些国家主要采取民营化、合同承包、内部市场等方法。在美国,由于很少存在国有企业,政府一般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所选择的市场化方式不同于英国等欧洲国家,主要是放松管制、用者付费、产权交易等。[2]一方面,我们看到公共服务市场化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中国和西方国家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历史文化背景也不相同,因此在确定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范围时,要以审慎的态度作出选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时,不可能完全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而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和不同公共物品的性质来确定。对于那些盈利性不高或预期收益较高但风险较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高等教育等,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经济资助支持私人企业或第三部门提供。对于那些外部性显著的公共物品,如自来水供应、电话、供电、航海灯塔等,政府可以通过经营许可制度授权私人企业生产经营。对于那些初始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如桥梁、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政府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向私人企业提供资本或分散私人投资风险,与私人企业共同承办。而对于垃圾处理、道路维护,路灯等公共物品,政府可以通过合同承包的方式,让私营企业负责生产。正如上面第三部分所说,我国在进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时,要针对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行政改革的目标以及市场化改革的起点低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操作方式,难免陷入“淮橘成枳”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7.
  [2]陈振明.竞争型政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5-42.
  [3]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83.
  [4]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14、320-324.
  [5]胡象明,鲁萍.治理视野下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5).
  [6]孔凡河,蒋云根.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6,(5).
  [7]李继宏.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问题与对策[J].前沿,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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