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章的特殊地位和作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一)对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规范作用
  虽然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地位、职能、领域、方式等,是不断推进党的伟大工程和党的伟大事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党章规定: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设,这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昭示了一个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我们必须同任何损害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现行党章还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等等。可见,党章对党的领导和执政各方面都作了明确规范:党的领导涉及国家和社会两大领域,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三大主要内容,含有“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六大职能;党的领导只是宏观领导,党的执政只是间接执政;党要管党,但不能只管党;党的领导体制和方式与党的执政体制和方式都必须逐步改革和完善,总的原则是,党的执政基本方式为依法执政,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依法治国,党政关系要适当分开;等等。
  党章对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这种规范作用,有利于增强全党的领导意识和执政意识,有利于正确处理好党和各方面的关系(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党际关系),尤其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也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二)对党员的教育作用
  党章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极好教材。党章对党员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在党章中对党员的劝说性规定上:党员要认真学习;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党章上的这些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党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在各方面都要保持先进性。其次,党章对党的历史、党的性质、党的基本理论、当前国内外基本形势、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认识和阐述,也赋予了党章以重要教育作用。党员通过学习党章,加深了对党的认识,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理论水平,增进了对党的感情,增强了为党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再次,党章的修改和有关思想路线内容的规定,给党员以很大的教育和启示: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由于形势发展变化,广大党员在坚持党章原则性内容的同时,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新的实际大胆创新,千万不要因循守旧、循规蹈矩。只有这样,才能永葆先进性,才能做好各项工作,也才能不断发展党章,
  在党的历史上,党章被作为整党整风的文件和教材,也屡见不鲜。例如,在十二届二中全会后的整党过程中,邓小平强调要结合现行党章整党,认为“这是整党不走过场的又一个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入党教材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党章尤其是总纲部分的进一步展开,这无疑是党章对党员具有教育功能的一个有力例证。始于2005年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学习党章作为重点,把党章放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之首位,原因便在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其他党内法规也有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们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明显,教育作用则显得相对不足。而且,如果说其他党内法规有那么一些教育作用,作为党章的具体化和进一步延伸,实际上它们也就是党章教育作用的表现。
  
  (三)对党内关系的调节作用
  党内关系是否顺畅和谐、合理有序,决定着党的生机和力量。党章为党内关系的调节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就党员之间的关系而言,党章规定:党员永远都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都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履行相同的义务,任何党员都不能例外;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人和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都有退党的自由;党员作为选举人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党员少数意见应服从多数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党章面前党员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无特殊党员。这为党员之间的平等和谐相处确立了基本的原则。
  就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言,党章明确要求: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即使在紧急情况需要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也必须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把个人(包括党的领导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不能超出党组织的决定范围,并且必须向党组织请示;党组织要经常听取党员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等等,这些规范既维护了党组织的权威,又保护了党员的积极性。
  就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言,党章除载明各级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自身运作方式外,还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但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只有向党中央建议的权利;党的各级组织都要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等等。这些规定为各级党组织之间的协调运作确立了依据,
  党章对党内关系的调节,实际上是民主集中制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运用,为党作为有机体确立了活动准则和运行机制。很明显,党章的这种调节作用不但有利于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为党的改革(实质就是重新调整党内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提供了法理基础。
  
  (四)对国法的保障作用
  从表面看,一个党法,一个国法,彼此似乎并不搭界。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正是这种关系决定了党章对国法具有保障作用。
  首先,党章与国法的相同价值取向决定了党章对国法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们和党章一样,不仅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体现了党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党章和国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但是,党员和党组织相对于其他国民和组织来说更为先进,党章上的要求必然高于国法上的要求。如果党员和党组织能遵守党章,严格按照党章来行事,那么他们就一定能在国法的范围内行事,就一定是在遵守国法。相反,违反党章虽然不一定违反国法,却要受到党纪处分。也就是说,党员和党组织在违反国法前其不当行为已受到党法纠正,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违反国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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