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 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 价值 局限? ??

  论文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而非替代。它具有增进社会阶层和谐、提高公民参政素质、促进决策有效实施、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等价值,同时也难以避免民主本身成本较高以及金钱操控等问题。人们只能寻求较好的制度,而不能奢求完美的制度。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当实现协商与选举的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优势。?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在协商民主体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并最终通过多数决定,使决策得以实施。它吸收了以往各种民主理论的合理成分,是民主制度的一项新设计。?
  
  一、协商民主的价值?
  
  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人们针对传统代议制选举民主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入反思的结果。传统的代议民主制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这种传统体制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政治冷漠症,难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保障公民权益。因此,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转型,以弥补民主选举、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便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
  协商民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把协商主体从政治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有助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在协商民主的体制中,对共同关注事务的协商不再局限于政党、利益集团、政治精英,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在一些不够真实和健全的民主体制中,广大公民经常只是充当投票工具的角色,他们在政治机器的灌输、宣传下容易被操纵、被欺骗。而协商民主则更强调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平台,保证人们进行商谈所必需的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权力。在这种较为包容、平等、公正、自由的讨论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少数特权阶层和巨富阶层控制政治决策的现象。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彼此的观点,分析彼此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有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改善决策的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各阶层在协商中形成某种共识并不是预设的目标,而且即使达成了某种共识也并非意味着就此完全消除了分歧。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是协商民主的根本精神。?
  协商民主实施的过程也是提高公民民主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过程。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的实施需要民众具有较高的文化基础。当人们谈论到种种社会弊端的时候,往往容易归结为民众的基本素质较差。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人们文化素质较差的时候就不能实行民主呢?并非如此。比如在近现代的中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是比较低的。但是,正是在这样的人群中,共产党有声有色地搞起了民主选举。1937年5月,中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充分考虑到大多数选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规定选举可以采取多种投票方法:识字多的选民用票选法,识字不多的选民用画圈法、划杠法,完全不识字的选民用投豆法。美国记者史沫特莱到鄂豫边区访问,见证了人们踊跃参选,用黄豆、蚕豆或绿豆作选票,选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的选举盛况。这一历史经验虽不能说明所有问题,但至少表明停留于公民素质低下的感叹是过于消极的。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已有半个多世纪,如果说公民素质比上个世纪初期更不适于实行民主政治,是无法解释得通的。实际上,所谓的民主素质不过是一种按照合理的方式去做事的能力。作为一种合作机制的协商民主,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谅解意识,愿意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而这种理性行为和起码的公德意识是大多数成年人都具备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社会成员实际上都具有参与民主协商的资格。正因为如此,任何一部民主的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肤色、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的限制。人们的政治素质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亲身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培养和提高。那种认为人们不具备参政素质就不该享有民主的观点,就跟说人还没有学会游泳就不该下水一样。公民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主的实施。正是在这种日常的民主训练中,人们才能逐步掌握现代政治生活的技巧,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民。?
  协商民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决策在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达成共识的方式,它还具有自身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并不单是因为社会成员之间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但又不能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信念,因而很无奈地接受的条件,而是因为各方都认为通过协商民主形成的原则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不只是一种妥协。协商民主的价值涵义在于: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民主选择、多数决定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政府和领导人的统治只有在获得了选民的共识和授权之后才是正当的。这一点对于政府有效地制定和实施政策非常重要。由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同于由人民自己制定约束自己的政策。政府官员不能仅凭宣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他们知道某项决策有益于人民就进行决策,他们需要征求和尊重那些将受到此项政策影响的公民的意见。如果有约束力的决策是在未经公民审议、商讨的情况下制订出来的,这不仅表明政府不尊重公民,而且也表明政府在将决策施之于民时缺乏适当的证明。比如,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征得纳税公民及其代表的同意,而不是由政府官员闭门造车就能随意执行的。否则,即使制定出来,也有可能受到纳税人的抵制。政府官员必须认识到协商民主在实践上的价值:协商不仅有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而且有助于这些政策的落实。如果公民觉得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出台好的政策,他们也会加以消极对待甚至抵制。?
  协商民主还具有工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持久效率。对于协商民主有一种批评意见,即认为协商民主将导致政治效率以至经济效率的降低,不如直接的多数决定甚至是少数决定来得直截了当。东亚的威权主义发展模式似乎为这种民主与效率矛盾的论调提供了论据。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东亚一些国家的经验和资料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局限于儒教文化圈的国家。如果把眼光放得更广,就会发现威权主义并不是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确凿证据。比如,非洲的民主绿洲博茨瓦纳在数十年内经济增长率居非洲第一,远高于非洲其他专制的国家,在全世界也名列前茅。如果根据这一事实,将得出相反的结论:民主制而非威权制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的确,在做出决策的速度方面,协商民主并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民主制度之所以要好于集权制度,其优点并不在于决策的快慢,而在于决策的正当性。快速做出的决策并不见得就是明智的决策。而且,经由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会比其他决策具有更强的政策连贯性。一个国家要维持其秩序和发展,与其说需要一只强有力的手,不如说更需要一只稳定而正确的手。对于一个并非处于特殊的紧急状态下——如发生暴乱和外敌入侵——的社会来说,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保持政策连续性以求得社会稳定,要比快速做出缺乏共识的决策重要得多和正确得多。经由公民协商的协议和决策一旦形成,即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持反对意见的一方势力壮大到压倒性的优势地位,通常也不会改变和破坏这种协定,因为优势一方也知道自己是在遵守自己同意制定的协议。美国学者利普哈特把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根据对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的实证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共识民主国家的绩效远胜于多数民主国家。对于那些正在着手设计本国第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或者正打算推动民主改革的国家来说,选择共识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特别是对于大型国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注: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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