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正义;政治正义;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社会取得共识的远景目标和战略选择,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系统,在其中,政治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治正义应包括实质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两方面,前者指政治制度本身应该体现两个价值目标,即给予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同时要使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分流到大众手中;后者指公共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正义。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必须要加强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通过立法、司法和群众的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运行。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之后,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目标。学术界也开始就什么是和谐社会、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本文试图从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着手,探讨什么样的政治取向有助于使中国社会向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也即探讨政治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一、和谐的社会必须是正义的社会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用更为直接的话来表达,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在这三组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最重要的,因为其他两者能否实现都要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制约。社会是由人与人的相互联合组成的,如果人与人之间冲突不断,社会就难以维持,更不用谈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了。同时,人从自然界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发生人与人围绕着获取自然资源而产生的交互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始终处于矛盾争斗的状态,必然的后果是对自然界的无限掠夺和破坏,而无法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所以,归根结底,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2.社会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条件
事实上,和谐对于中国人来说,既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理想又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在当代,把和谐社会作为一个远景目标和社会理想提出来,这一方面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和谐这一核心精神和价值的向往;另一方面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为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产生的现实需要。就后者而言,追求和谐意味着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不和谐现象,而这种不和谐是影响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深入考察当前中国社会,可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在人们原来的期待中,经济的发展会解决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为中国社会带来一片繁荣景象,而且事实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个目标,这使得我们能够肯定改革开放的正确性,并愿意将之深入下去。但是,伴随着成就而来的还有许多新问题,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蛋糕在做大,能够分享这个成果的人却呈现出日益加深的两极分化,同时,这种分化又在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其他方面,包括市场中的不平等交易,政治权利的失衡,官员寻租腐败滋生,等等,这些都导致了人们越来越多的不满:对富裕阶层的不满,对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而人与人之间也越来越缺乏信任感,使社会矛盾冲突频繁发生。明显地,单纯地通过发展经济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义的缺失。
正义是一个社会存在和维持的基础。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考察了存在于人们之间的诸种美德,他得出结论说:“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随时准备互相伤害的那些人之间,所以,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能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
为什么正义如此重要呢?在一个社会中,其所有成员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但是,他们也有可能相互伤害,之所以如此,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在于物质资源的相对稀缺和人们之间的目标差异、利益不同之间的矛盾。事实上,任何一个共同体甚至人类整体都面临着这个问题,而且这是一个无法内在消解的问题。因为,一方面,人与人之间难以实现目标的完全一致,即使在一个共同体中可能存在着一个集体努力的目标,但个体也可能由于利益取向的不同而就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如何分配成本和收益等问题产生分歧。这些分歧天然地存在于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中,无法消灭。另一方面,资源的相对稀缺也是一个不可能消除的事实。“某些资源(如空间)天然就是有限的。近年来的环境危机已经表明,我们所依赖的其他资源也是有限的(如干净的饮用水,石油储备)。”这样看来,分歧无法消解,而指望人们依靠自己的道德自律正当行事、不伤害他人也并不可靠,那么,和谐共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似乎显得无望。但情况并不是如此悲观,值得注意的是,分歧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实际的冲突和伤害。天然的分歧无法消灭,但却可以依据一些规则进行调节。正如杰佛瑞·布伦南等指出的那样:“只有那些浪漫的无政府主义者才认为,人们中间存在着‘自然和谐’,即使没有任何规则,他们也能消除所有冲突。我们需要共同生活的规则,其简单的理由是,没有规则,我们必会陷入斗争。”
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能调节矛盾和冲突,当规则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会出现和平的局面;但当规则不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只会使冲突加剧,不可能拥有稳定的社会。那么,这些规则必须合乎的规范性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思想家也许会罗列出形形色色的答案。但是,无可置疑的是,正义是能够达成共识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正义是一种特别的价值,它严格地要求人们不要互相伤害,而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不能以爱和情义的绳子把其成员联结在一起,那么至少不能让伤害导致的互相怨恨和憎恶使人们分崩离析,使社会四分五裂。所以,正义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没有正义,人与人之间将无法和平共处,社会将无法维继,更不可能进一步期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