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的根源——柯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一书评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们没有理由抱怨,没有理由废除这个制度。[6]柯亨的辩驳是,让我们考虑假如A未占有另外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不是继续共有,而是B占有。如果B的才干与A相当,那么他现在的所得就是n十q,A的所得则为m十P,万一B比A更能干,那么B的所得将是n十P十s,A所得是m十q十r,这里r和s均大于0。拿这和A占有的情况相比,B显然因为A的占有而受到了损失。只有在B的组织才能不如A的情况下,A与B的收获才是m和n。⑦
诺齐克和柯亨分别假设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思路,甚至可以说是两种阶级立场。这就好比一个老板雇了个伙计,老板的逻辑是,虽然我拿得比你多,但如果我不雇你,你的日子会更糟。而柯亨替伙计设计的道理是:怎么这么比,为什么不和假如我是老板,你是伙计比?但柯亨忽略了一个问题:谁承担风险?正常情况是,如果有亏损,老板仍需付给伙计同样的工资,损失将由他承担。
柯亨的上述假定和分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有一个明显漏洞(我真不知道它怎么会竟然发生),在B占有的情况下,若B的才干不如A,情况不止柯亨设想的一种。总收获量当然会小于A占有时的m十n十P十q,可能是m+n,这和原先公有时一样,A、B所得分别为m和n,但也可能更糟,总收获量小于m十n,这时B必须照约定仍给A的m十P,而自己仅得n—P。n—P这个数值可能接近于0,甚至等于0,若小于0,则意味着B付不出他应当给A的m+n。经营者有赔老本的危险,这一点,柯亨是避而不谈的。
实际情况当然比以上简化模式复杂得多,有两种情况最有可能发生:第一,如果A的占有不是靠暴力的强迫,那么B的所得不应由A单方面指定,而是商议之后B同意接受;第二,可以设想人们轮流占有,而各人所得有多有少,经过一番优胜劣败的竞争,最后的关系稳定在最优化的组合上,即每人所得都比以前多。最后的结果当然不会平等,但考虑到风险、才干和运气,要证明它不合理和不正义会比柯亨设想的困难得多。
论证二 平等和自由相容
上一论证是驳议,说明以自我所有为前提,推导出财产的私人占有(它将导致不平等)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个论证是要正面说明自我所有(在目前的语境下即自由)与平等并不矛盾,现在作出一种回应,即认为与诺齐克所说的相反,自我所有与条件平等相容,因为诺齐克所辩护的不平等依靠把自我所有和对于外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原则连接在一起。但是,如果自我所有和对于世界的合作所有联系在一起,它产生不平等的倾向就可以消除。[8]柯亨的论证方法是设计出一个两人世界,在这个体制下,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同时合伙性地共同拥有一切外部资源。
在这个两人世界,Able能生产出生活所需品,以及更多的物品,而Infirm则什么也不能生产,但因为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资源都为两人合伙共有,因此Infirm虽然在生产活动中不能起正面作用,却拥有否决权。柯亨排列出一切可能情况,其中与目前的论证有关的是第四种:Able能生产超过两人所需的东西,但对于超出生活必需的那一部分如何分配,不能由他说了算,如果在这一点达不成协议,结果是不生产,两人都饿死了;以及第五种:Able不但能生产多余的东西,而且其生产数量也可调节,这时,两人不但对如何分配,而且对生产多少都必须共同商量,取得一致。⑨
由于两人都是自利但又是理性的,因此这个体制能够维持下去。这里的要点是,虽然东西全是Able生产的,但这一点与他能得多少无关。Infirm只控制了生产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他对如何使用土地可以投反对票),Able控制了两个条件,但他并没有在两人的讨价还价的协商中占便宜,这种合作所有阻止了能干的一方由于多劳而多酬,往后可能发展出的差距和不平等也无从谈起。[10]柯亨现在可以说:看,我就是能设计出一种体制,人们虽然在其中自我所有,但只要生产资料是合作共有,就可以避免不平等。
对此,人们自然会有强烈的反应:这算什么自我所有?坚持合作所有,就达不到自我所有的目的和效果,如果没有别人的同意我什么事情都做不成,这还能算我拥有我自己?Able和Infirm难道不是不仅共同拥有世界,实际上也相互拥有了吗?这说明对外部资源的平等拥有,会使自我所有无效,或者说使自我所有仅仅在形式上存在。它并没有被消灭,但是没有用处。就像你有一个拔塞器,但从不让你有机会靠近酒瓶一样。[11]
这个反驳看来是致命的,但柯亨自有应对之道,他甚至还在等待着这样的驳话。他说,我所设计的体制中,自我所有确是形式上的,但我现在是和诺齐克辩论,为了辩论的目的,这一点却足够了。
你诺齐克不也是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第三章,设想了一个不幸的无产者Z吗?他只能在要么把自己的劳动卖给资本家,要么饿死之间作选择。你说Z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自由的、自我所有的,但那不照样仅仅是形式,他的别无选择不是同样说明他拥有的自由派不上用场,对他一点好处也没有?[12]柯亨说,诺齐克在辩论中面临一种两难推理困局:他要么收回自己的断言:资本主义的自由是货真价实的;要么承认自由可以与平等不冲突,因为在Able和Infirm的两个世界中,Able的自我所有至少有诺齐克书中的Z那么充分,但这个体制并没有产生不平等。[13]
柯亨在论证二的结尾处说,其实,他相信大家都希望Able和Z有更大的支配权,社会主义者向往的模式不能是这个论证中的那种合作共有。他真正想说明的是,诺齐克的那种自我所有并没有多么特别的吸引力,而社会主义者也应该追求另一种平等,它比合作所有更有利于人们的自主(autonomy)。[14]
由于柯亨第二个论证的论战色彩太浓,因此没有必要作认真辩析,但有必要指出以下两点:第一,读者中的大多数并不一定站在诺齐克或柯亨一边,你把诺齐克迫得说不出话,并不会使人信服你的立场,别人很可能认为,你和诺齐克的自由都不是真自由;第二,不论从柯亨的个人政治哲学信念看,还是从人类一直抱有的希望看,正面解决自由能否与平等相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就算柯亨真正将了诺齐克一军,人们充其量认为他在辩论上占了便宜,但同时会产生另一印象;二者的融洽确实难于做到,这对柯亨的基本信念相当不利。
论证三 质疑自我所有原则:它真是那么好吗?
柯亨在论证和论战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向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本身发起攻击,太有必要了。但他同时又清醒地看到,正面批驳它不会成功,于是退而求其次:减少它的魅力。“另一种反对的方法是表明,自我所有不同于它所混淆的其他条件,它用这些条件来说明了一些对它有利的东西。这并没有驳斥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我认为它是不能驳斥的,但若我的论证有理,能减少这个原则的魅力,使许多人不在忠实于它。”[15]这就是柯亨在论证三中采取的策略。
柯亨说,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否定自我所有原则,就相当于全部或部分地许可奴隶制度,就会限制人们的自主,就会把人仅当成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柯亨分别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和前面一样,柯亨仍然以诺齐克为假想敌进行论战。
在柯亨看来,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原则,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属于自己,因此没有义务为他人服务和生产。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认为,强制性、非契约性地(即不是个人自愿地)为他人尽义务,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自我所有给别人,实质上就是程度不等的奴隶制,比如在福利国家中对富人征高额税以帮助穷人,就是变相的、程度较低的奴隶制,因为国家剥夺了本来属于个人自己的东西。
柯亨首先争辩说,强制有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强制一概而论说成和奴隶制一样。比如,一个人明明无罪,但被强力拘禁了五分钟,这与长期监禁有巨
诺齐克和柯亨分别假设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思路,甚至可以说是两种阶级立场。这就好比一个老板雇了个伙计,老板的逻辑是,虽然我拿得比你多,但如果我不雇你,你的日子会更糟。而柯亨替伙计设计的道理是:怎么这么比,为什么不和假如我是老板,你是伙计比?但柯亨忽略了一个问题:谁承担风险?正常情况是,如果有亏损,老板仍需付给伙计同样的工资,损失将由他承担。
柯亨的上述假定和分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有一个明显漏洞(我真不知道它怎么会竟然发生),在B占有的情况下,若B的才干不如A,情况不止柯亨设想的一种。总收获量当然会小于A占有时的m十n十P十q,可能是m+n,这和原先公有时一样,A、B所得分别为m和n,但也可能更糟,总收获量小于m十n,这时B必须照约定仍给A的m十P,而自己仅得n—P。n—P这个数值可能接近于0,甚至等于0,若小于0,则意味着B付不出他应当给A的m+n。经营者有赔老本的危险,这一点,柯亨是避而不谈的。
实际情况当然比以上简化模式复杂得多,有两种情况最有可能发生:第一,如果A的占有不是靠暴力的强迫,那么B的所得不应由A单方面指定,而是商议之后B同意接受;第二,可以设想人们轮流占有,而各人所得有多有少,经过一番优胜劣败的竞争,最后的关系稳定在最优化的组合上,即每人所得都比以前多。最后的结果当然不会平等,但考虑到风险、才干和运气,要证明它不合理和不正义会比柯亨设想的困难得多。
论证二 平等和自由相容
上一论证是驳议,说明以自我所有为前提,推导出财产的私人占有(它将导致不平等)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个论证是要正面说明自我所有(在目前的语境下即自由)与平等并不矛盾,现在作出一种回应,即认为与诺齐克所说的相反,自我所有与条件平等相容,因为诺齐克所辩护的不平等依靠把自我所有和对于外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原则连接在一起。但是,如果自我所有和对于世界的合作所有联系在一起,它产生不平等的倾向就可以消除。[8]柯亨的论证方法是设计出一个两人世界,在这个体制下,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同时合伙性地共同拥有一切外部资源。
在这个两人世界,Able能生产出生活所需品,以及更多的物品,而Infirm则什么也不能生产,但因为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资源都为两人合伙共有,因此Infirm虽然在生产活动中不能起正面作用,却拥有否决权。柯亨排列出一切可能情况,其中与目前的论证有关的是第四种:Able能生产超过两人所需的东西,但对于超出生活必需的那一部分如何分配,不能由他说了算,如果在这一点达不成协议,结果是不生产,两人都饿死了;以及第五种:Able不但能生产多余的东西,而且其生产数量也可调节,这时,两人不但对如何分配,而且对生产多少都必须共同商量,取得一致。⑨
由于两人都是自利但又是理性的,因此这个体制能够维持下去。这里的要点是,虽然东西全是Able生产的,但这一点与他能得多少无关。Infirm只控制了生产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他对如何使用土地可以投反对票),Able控制了两个条件,但他并没有在两人的讨价还价的协商中占便宜,这种合作所有阻止了能干的一方由于多劳而多酬,往后可能发展出的差距和不平等也无从谈起。[10]柯亨现在可以说:看,我就是能设计出一种体制,人们虽然在其中自我所有,但只要生产资料是合作共有,就可以避免不平等。
对此,人们自然会有强烈的反应:这算什么自我所有?坚持合作所有,就达不到自我所有的目的和效果,如果没有别人的同意我什么事情都做不成,这还能算我拥有我自己?Able和Infirm难道不是不仅共同拥有世界,实际上也相互拥有了吗?这说明对外部资源的平等拥有,会使自我所有无效,或者说使自我所有仅仅在形式上存在。它并没有被消灭,但是没有用处。就像你有一个拔塞器,但从不让你有机会靠近酒瓶一样。[11]
这个反驳看来是致命的,但柯亨自有应对之道,他甚至还在等待着这样的驳话。他说,我所设计的体制中,自我所有确是形式上的,但我现在是和诺齐克辩论,为了辩论的目的,这一点却足够了。
你诺齐克不也是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第三章,设想了一个不幸的无产者Z吗?他只能在要么把自己的劳动卖给资本家,要么饿死之间作选择。你说Z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自由的、自我所有的,但那不照样仅仅是形式,他的别无选择不是同样说明他拥有的自由派不上用场,对他一点好处也没有?[12]柯亨说,诺齐克在辩论中面临一种两难推理困局:他要么收回自己的断言:资本主义的自由是货真价实的;要么承认自由可以与平等不冲突,因为在Able和Infirm的两个世界中,Able的自我所有至少有诺齐克书中的Z那么充分,但这个体制并没有产生不平等。[13]
柯亨在论证二的结尾处说,其实,他相信大家都希望Able和Z有更大的支配权,社会主义者向往的模式不能是这个论证中的那种合作共有。他真正想说明的是,诺齐克的那种自我所有并没有多么特别的吸引力,而社会主义者也应该追求另一种平等,它比合作所有更有利于人们的自主(autonomy)。[14]
由于柯亨第二个论证的论战色彩太浓,因此没有必要作认真辩析,但有必要指出以下两点:第一,读者中的大多数并不一定站在诺齐克或柯亨一边,你把诺齐克迫得说不出话,并不会使人信服你的立场,别人很可能认为,你和诺齐克的自由都不是真自由;第二,不论从柯亨的个人政治哲学信念看,还是从人类一直抱有的希望看,正面解决自由能否与平等相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就算柯亨真正将了诺齐克一军,人们充其量认为他在辩论上占了便宜,但同时会产生另一印象;二者的融洽确实难于做到,这对柯亨的基本信念相当不利。
论证三 质疑自我所有原则:它真是那么好吗?
柯亨在论证和论战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向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本身发起攻击,太有必要了。但他同时又清醒地看到,正面批驳它不会成功,于是退而求其次:减少它的魅力。“另一种反对的方法是表明,自我所有不同于它所混淆的其他条件,它用这些条件来说明了一些对它有利的东西。这并没有驳斥自我所有这个主张,我认为它是不能驳斥的,但若我的论证有理,能减少这个原则的魅力,使许多人不在忠实于它。”[15]这就是柯亨在论证三中采取的策略。
柯亨说,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否定自我所有原则,就相当于全部或部分地许可奴隶制度,就会限制人们的自主,就会把人仅当成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柯亨分别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和前面一样,柯亨仍然以诺齐克为假想敌进行论战。
在柯亨看来,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原则,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属于自己,因此没有义务为他人服务和生产。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认为,强制性、非契约性地(即不是个人自愿地)为他人尽义务,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自我所有给别人,实质上就是程度不等的奴隶制,比如在福利国家中对富人征高额税以帮助穷人,就是变相的、程度较低的奴隶制,因为国家剥夺了本来属于个人自己的东西。
柯亨首先争辩说,强制有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强制一概而论说成和奴隶制一样。比如,一个人明明无罪,但被强力拘禁了五分钟,这与长期监禁有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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