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危险的政治信号(下)--评陈水扁当前的分裂言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陈水扁采用"公民投票"实现"台独"的企图和动向,已经昭然若揭。
有的同学可能要问,以"公民投票"这种"民主形式"决定台湾的前途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假使台湾大多数人投了赞成票,是否就意味着台湾可以名正言顺地"独立"?
从国家和国际政治的角度来看,"公民投票"作为一种决定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一般被运用于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于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如欧洲国家加入欧盟、加入欧元区、瑞士加入联合国。二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的"全民公决",被国际社会看作是确认该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的重要依据。如殖民地从原宗主国脱离出来以后,通过"全民公决"决定未来的前途。


关于第二种全民公决的情况,有两个例子:
1. 波罗的海沿岸三国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独立
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波罗的海沿岸三国,原来都是独立的国家,1940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苏联兼并,1989年举行全民公决后正式独立,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承认。
2. 东帝汶通过"全民公投"实现独立
东帝汶历史上先后被许多国家占领过。1859年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海外省)。1960年联大决议确认其为葡萄牙管理的土地。1975年葡萄牙从东帝汶撤出,同年12月印尼不顾联合国的警告出兵东帝汶,并将东帝汶划入其版图(第27个省)。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帝汶独立倾向再度上升。印尼政府在国内外的压力下,不得不同意在东帝汶进行决定东帝汶前途的全民公决。1999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东帝汶进行了"选择自治还是脱离印尼"的全民公决。结果78.5%拒绝自治,选择脱离印尼。后因东帝汶局势动荡并发生流血冲突,联合国派入维和部队和警察,并成立过渡行政当局。2002.5.20联合国管理的过渡时期结束,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
上述"全民公决"的两种情况:
前者是依据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来决定自己国家的内部事务(而不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地方法律)。根据一个国家的地方法律在一个国家部分地区进行的"全民公决",只能决定地方事务。涉及主权范围内的"全民公决"活动,必须受到主权国家的认可。
后者是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接受的一种国际惯例,但必须要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根据联合国的有关决议,这种"全民公决"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区,以及那些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自决问题和地区问题。
显然陈水扁提出就所谓"改变台湾前途"进行的"全民公决",不属于上述可适用于"全民公决"的任何一种,而恰属于不适用于"全民公决"的一类。因而也就没有任何法理基础。
最近,《香港商报》刊登了蔡省三先生题为《"台独"的实质和由来》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早在陈水扁出生以前,他的"台独前辈"们就设想过迷外叛逆的"公投独立",并遭到了可耻的失败。1947年廖文毅、廖文奎两个被日本人扶植起来的"台独"分子,在上海向当时的美国特使魏德迈递交了一份《处理台湾问题意见书》,竟然提出"台湾应由联合国托管,并举行公民投票,以解决台湾归属问题……",这两个"台独"分子找美国特使的目的是想把"台独"成功的期望寄托在美国身上,而魏德迈竟然也接受了这份意见书。17年以后,到了1964年,这两个在日本做了8年"台独儿总统"的"台独"分子(廖文毅、廖文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向台湾当局"悔过投诚",结束了自己的"台独"生涯。
另外,我们再看一个外国的例子。看一看加拿大魁北克分裂分子玩弄"公投独立"的闹剧。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主要居民是英裔和法裔加拿大人,后者大多居住魁北克省。尽管魁北克与加拿大其他地区一直存在着民族恩怨和经济发展差距,但自从建立统一的加拿大国家之后,魁北克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属于加拿大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叶一部分法裔魁北克人开始进行有组织、有纲领的分裂活动,1976年主张脱离加拿大的政客赢得了魁北克省的选举,并开始策划通过地区"全民公决"正式独立,并在1980年举行了第一次"公决",得到了40%的支持。加拿大联邦政府坚决反对这种打着"民主"旗号的分裂行动,克雷蒂安总理坚定地说:"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不顾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坚决反对,少数政客利用魁北克的地方法律又于1995年举行了第二次"公决",并得到了49.44%的支持。魁北克地方"公决"之后,联邦政府痛定思痛,决定对魁北克分裂活动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发布法规,明确规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12月在联邦政府的新法案当中又明确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在就独立问题举行"公决",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2000年3月加拿大国会通过了这个法案,成为加拿大的正式法律。可以说,加拿大的分裂危机基本上得到了控制。


"台独前辈"们设计的"公投独立"是以失败而告终的。在一般情况下,其他分裂分子的"公投独立"也极难有成功的先例。(注意:我在"成功的先例"前面加了"在一般情况下"和"极难有"这样两个定语。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情况是可能出现的。如1946年外蒙古就是打着"全民公决"的旗号从中国分裂出去。其原因有三:一是外蒙古分裂分子在外部势力长期支持下,进行分裂国家的阴谋活动,而中央政府打击不力;二是国际强权霸权干预,为各自利益用中国领土做交易;二是蒋介石先生完全屈从于美国的压力。简单说就是三个字:"闹、抢、送"。即"分裂分子闹的、强权霸权抢的、无能政府送的"。这里给我们一个启示,在涉及到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问题上,自己硬不起来,就不要幻想还会有什么"国际公理"来替你说话。)那末,陈水扁和民进党为什么还要把"公投独立"当作一根救命的稻草呢?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用"民主"和"民意"的外衣把分裂国家的罪恶包装起来,似乎就可以得到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支持。因为凡事只要打出"民主"和"民意"的旗号,粘上"民主"和"民意"的光,就最能够迎合美国和西方国家的胃口。例如:布什总统在9.20向国会提交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点名称赞台湾,说美国的"民主"在台湾的"朋友中立足",并强调"民主"不但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立足的"核心信念"之一,而且也是美国进行国际合作、对外援助和资源分配的"决策指导原则"之一。
二是用"民主"和"民意"的外衣把分裂国家的罪恶包装起来,不但可以迎合台湾民众要求"当家作主"的愿望,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而且这种被扭曲的"民意"还可以被分裂国家的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例如:陈水扁给自己关于"公投"讲话的背景做了这样一个说明,他说"尊重人民的自由选择" ,"不是阿扁一个人说了算","台湾要走自己的路,民主原则非常重要,一切由人民决定,而不是总统、党主席决定"。原来陈水扁就是要把 "台独"的责任推给台湾民众,就是要把战争的责任推给台湾民众。陈水扁的这番"用心良苦"并不罕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的侵略扩张政策也都得到了所谓 "民意"的支持,结果又恰是德、日人民为侵略战争付了出惨重的代价,饱尝了这种"民意"的苦果。
如果说,究竟是"民主"和"民意"要求战争,还是战争利用了"民主"和"民意"?已经从历史的曲折中得到了答案。那么,究竟是"民主"和"民意"要求"分裂",还是"分裂"利用了"民主"和"民意",在历史明镜的照射之下,恐怕已经再清楚不过了!
陈水扁要通过"公民投票"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说到底就是要为"台独"披上一件 "民主"和"民意"的外衣。如果国际社会认同这样的"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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