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制度改革之建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包括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然而,与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出台。设置怎样的制度与新简易程序相适应,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首先就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解读,然后就检察机关构建何种与简易程序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简易程序设立之目的。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办案组 运行程序

  一、简易程序新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制度提出改革要求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便包括对现行简易程序的修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之现行简易程序有了很大的扩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就很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也基于公正的原则对简易程序做了修改,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开庭;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辩论等。这些修改虽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庭上诉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庭审的程序及内容,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对于刑事案件数量庞大的地区,这种工作量的增加更加明显。面对新的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只有建立相应有效的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使适用新简易程序的规定,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二、检察机关成立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势必会加大检察机关的出庭工作量。针对这一形势,司法界与理论界提出两种制度设计:一种是采用审查起诉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的方式,案件提起公诉前没有特别的制度安排,仅在出庭阶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庭支持公诉;一种是成立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由办案组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提讯、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在第一种制度下,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讯、审查、提起公诉阶段,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简易程序对接,直到开庭支持公诉阶段才由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种制度对现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制度变更不大,制度变革所需的成本不高。但是,这种制度导致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与出庭公诉阶段在衔接上的断裂,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对于办案没有亲历性,其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阅读审查报告,熟悉案件,而不同的承办人书写审查报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他人阅读审查报告后参加庭审,效果往往不及原办案人直接参加庭审。因此,从提高检察机关诉讼效率的角度看,第一种制度的性价比较低。
  第二种制度下,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管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较大的修改,变革成本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案件的审查、起诉直至提起公诉一直由固定的承办人办理,办案的效率相对于第一种制度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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