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法工作的社会价值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学中,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三是在哲学范畴中,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审判工作所体现的价值应当从哲学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社会价值即是指一种行为或现象(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一定社会(主体)的共同需要的属性和作用,是社会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是以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要作为衡量标准。
  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活动。它是一个去伪存真、辨法析理的过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审判的社会价值则体现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细微环节中。何为审判的社会价值?根据前述社会价值的定义可知,审判的社会价值表现为审判活动的性质、属性满足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需求,对社会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效应,被社会公众认为是有用的。它同样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二、审判工作社会价值的内涵

  审判工作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不同的价值成分所构成。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审判工作已远远超出就案办案的价值范围,只有充分发挥调节、指引、评价、强制等职能,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维持管理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为人民法院积极慎重的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审判的社会价值指明了方向。
  社会越文明,就越需要法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法院的审判是守法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显,并且大量以诉讼形式涌向法院,法院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中心,承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期待和需求。
  纠纷多发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如果未能予以及时、有效化解,势必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其重要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和谐,是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化解一个矛盾,就增添一份和谐。当纠纷以案件形式成为审判的对象时,就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认真审理好每个案件,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好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并向社会公众昭示个人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的正确方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美好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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