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公众行为,维持管理秩序
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无论法院如何判决,败诉一方坚持认为他应该胜诉,从而缠诉不止,双方的纠纷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终结,却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这种情况下,审判是否就失去了它的社会价值?答案是否定的。
秩序作为法的基础价值,同样是审判工作的价值。社会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社会要得以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具备基本的秩序形式。如果没有秩序,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没有了最起码的安全或安定。不可否认,个案的审判中,确实存在无法定纷止争的结果,绝大多数案件最终都会有败诉方,败诉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对法院的裁判不满,这是一种正常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由于这种结果经过了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该结果来指引自身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得以遵守。
审判活动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评判性,审判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能满足关注案件的不特定人的知情权,促使他们的类似行为得到规范。具体案件的审判,还可以对社会认知造成良性影响,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以达到调控社会秩序的效果。如龚如心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中直陈原告说谎,对其手中的遗嘱不予采信,认为龚如心不可能将她与亡夫一手创立的企业拱手交给一个生活奢华、挥霍无度的人接管。这个审判结果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赢得公众肯定性评价的同时,也能减少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因此,审判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价值追求中,规范公众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也成为了它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且还成为了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
(三)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社会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的总称。正常的社会关系是和谐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安定有序,人人享受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当和谐的社会关系被破坏时,就需要有一定的措施或手段去修复它,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一种状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职能作用,使社会关系再次得到平衡或趋于稳定,其价值则体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和“正义”本身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它的核心内容是“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东西”,具体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审判活动在适用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就得到体现:一是通过对刑事犯罪的审判,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正义;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司法救济,抚慰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伤害;警戒社会上一些有类似行为的人立即停止不良行为;二是通过对民商事纠纷的审判,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督促当事人履行应有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三是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
三、如何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实现社会价值
正确行使审判权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积极作用,相反,违法审判或没有正确价值引导的审判,将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是其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
(一)提高法官素养
审判是法官的行为,法官的能力高低、认知深浅、理念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什么样的法官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价值。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准确适用法律,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使审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落实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已经是我国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对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更有利于让广大群众了解审判内容和价值,提升审判公信力,更好的指引公众的行为。审判公开不仅要求公开审理和宣判,还要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增强裁判文书的析法说理能力,让胜诉当事人更清楚,败诉当事人更明白。
(三)加强法制宣传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治理念和认知水平普遍偏低。不同的人对法院的同一审判结果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甚至完全相反。加强法制宣传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法院的信仰,提高审判的社会公信力,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社会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积累审判经验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要审判好纷繁复杂的案件,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同时也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只有长期的审判经验,才能将法律与政策、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审判的社会价值效应最大化。
(五)强化监督机制
凡是有权力必须有监督,否则权力的作用将会走向消极。当审判权缺乏监督时,它必将背离公平正义、维持秩序、促进和谐的社会价值,而成为少数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工具。良好的监督机制,是审判工作健康开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审判工作社会价值的重要保障。
审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取向不能是机械的审理每个个案,而是定纷止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公众自觉守法,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最终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