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虽然2006年我国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然而“通知移除规则”在实践中应用效果并不显著,侵权网站往往利用这期间的时间差已经对影视发行方的市场收益造成重创。面对盗版大量充斥的网络影视市场,权利方因维权成本高昂,需要牵扯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成本,而维权成果收效并不明显,进而权利方对网络维权失去兴趣,变成“沉默的大多数”。我国网络环境中这种暧昧不清的漠视影视版权的态度,使得影视产业利益链被严重侵蚀。
第三,版权贸易缺乏专业化平台,未形成规模化效应。版权贸易是创意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包括版权许可及版权转让两方面。目前陕西省版权贸易较为活跃,但是后续问题也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版权意识薄弱,版权贸易合同内容不严谨甚至出现错误,重复授权与重复转让的法律纠纷较多,缺乏专业化指导;2.主要以版权许可为主,且多集中在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等主要权利上,表演权尤其是机械表演权利,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率过低;3.版权代理发展迟缓,版权人才缺乏,版权贸易的策略与技巧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