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贯穿始终。如何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继承儒家思想,是当代法学界面临的困难之一。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对其有用的优秀成分加以继承和利用。只有这样,在实现法治现代化时才能更好地构建和传承我们的学术传统,捍卫我们的文化传统。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治 法治现代化 影响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治现代化革命,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产生的文化产物,是中国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儒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占至上地位和最深影响的。纵观近代中国,文化思潮的演进夹杂着政治的创新,处处可见社会变革后面传统文化的深重危机。传统文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内源动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构过程。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

  一、儒家文化的内涵

  (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指导思想
  孔子在《论语 为政第二》中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作为一套有着深厚渊源的道德原则,作为人们一贯奉行的行为规范而存在。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和君主专制社会,作为正统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文化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的 “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等思想使法律成为儒家伦理教化的补充和附属。从本质上,礼治所体现的乃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图式。在礼法的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轻视法律的作用。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入非常广泛,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设定精神是相契合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有悖道德的行为则也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德治成为衡量和评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从而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权威和机制的建构,动摇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最终导致了人治主义在传统中国几千年的统治。
  (二)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人治主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从属于皇权的绝对神圣性。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 传统中国未能出现在西方政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约。“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和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和“尊尊”,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形成了“君君、臣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严密的君臣等级体系。在这样一个严密体系里,臣民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这种法律文化培育了臣民意识、权力崇拜和官员的治民思想。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政治格局造成了人们普遍存在的权威主义的思维习惯,百姓普遍形成了崇圣上,向君主求是非,抱着对圣王明君的期待心理。
  传统的中国一直是处在自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自然经济的典型特征是经济在以人的依赖关系所组成的单位内独立进行的,因而产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并衍生出儒家礼教的家族本位价值取向。它建立在古代宗法结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整个社会奉行义务本位,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压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忽视。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自主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氛围里,个体的独立性相应的会存在缺失,人们相互间的依赖关系成为其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个人要想拥有权利,就要靠自身在社会中具有怎样的身份,或占有怎样的社会地位;要靠自己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还要靠主体对伦理纲常的认同。个体既渺小又无足轻重,这就造成了人们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
  (三)以“和合”为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是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天地万物的产生,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关系,还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审美情感,都贯通着“和合”。“和合”二字,意指和谐、和睦、和平、联合、结合、合作等。“和合”是在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事物中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协调的一种状态。儒家所倡导的中庸思想,为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礼法结合、刑罚用中、抑强扶弱、追求和谐的精神贯注了新的活力,使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与和谐精神。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促进了儒家法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新发展。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无讼”法律文化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本质内容,人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儒家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会延续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协调”、“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和合理念,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他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亨廷顿曾经说过:“现代化首先意味着相信人有能力通过合理的行动改变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它意味着摆脱外界对于人的束缚,意味着人从神、命运和定数的控制下获得普罗米修斯式的解放”。将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从传统习俗规范中解放出来,进而对政治权力的一定淡化——法治现代化就由此开始。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既离不开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更离不开其赖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因素——人的现代化。由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由传统集权体制向现代政治体制转换的进程中,政治文明的建构、权力制约机制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在政治革新与运作的全过程中起主导性、能动性作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人。人的现代化是包括政治现代化在内的一切现代化建设伟业的基石,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与政体的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双向互动,才能真正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总之,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配合。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