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思想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有其历史的延续性特点。儒家思想的产生主要是由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社会组织结构以及与上述条件相对应的中国传统文化决定的,诞生了中国伦理型文化,也导致了我国法文化的诸多特征。正如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传统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代社会秩序受到现代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往往是不牢固的。儒家思想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深刻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的成分,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加以继承和发扬。
从文化心理层面看,儒家思想是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不可缺的源泉和基础。其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它不仅可以为现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的有益的方面还可以作为法治建设本身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为人们所接受。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人本主义是儒家思想的哲学基础。孔子主张集中反映了其民为邦本的思想。最后到西汉的儒家思想,其人本主义的理论经过历代思想家的发展与弘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传统。虽然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不能混淆,但是它们之间有一定国家政治之本位。公众对政治权威,对合法性的认同,是公众认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要批判地吸收,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
当然,我们也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根植于古代农业经济,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天壤之别。但是儒家思想已经深深植入中国人民的性格之中,无论是消极的部分还是积极的部分都依其固有的惯性影响,积淀于民众的心底,并支配人们的行为,从而对法治活动产生深刻影响。一味地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势必会产生“水土不服”。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和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同步,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否则就没有生命力,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四、结语
儒家思想之所以可以影响中国五千年,是中国民众和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思想充满了理性精神,它不仅是孔子认为的最高道德与最大理想,而且也是中国古典法哲学中的一枝奇葩。儒家思想折射出的人际和合、天人和合等和谐、折衷的法精神。儒家思想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地被作为传统法思想的工具解决社会中各种问题、调和社会矛盾。其所具有豁大兼容的思想体系,使其在几千年里能够经受住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不断除垢纳新,不断地自我调整,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因此,即使在当今时代,儒家思想仍不仅能为和谐社会的法思想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价值准则,而且也能为和谐社会理论注入新的思想内涵。“全盘否定儒家文化,根本不可能引导民族走向现代化,而现代化则是传统文化的必然发展,是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在更高阶段上的综合与创新。”中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只有建立在对传统法律资源的挖掘和利用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离开了传统资源的支持,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原则的关键不在于我们该不该取精华、弃糟粕,而是首先要分清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存在着强烈的人本意识与人文精神,这种人本意识与人文精神可以作为我们现代化法治建设重要的理论资源。儒家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尊重人、保护人。这样,传统的儒家传统文化在新的背景下就可以有了新的解读,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理念在价值理念上存在着契通之处。儒家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完全可以为我们的权利本位的法学提供本土意义上的解说。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儒家传统的“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本位”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历史发展了两千多年,我们不能拿现代的标准去衡量两千多年的理论,而是应当尽可能地从传统中挖掘出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