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法自治原则(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法国1804年民法典中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近代民法三大原则,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可以看作是主张维护绝对自由的一种尝试,但在今天看来,虽然三大原则仍作为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我们也不得不对其原则做一些具体的限制与修改,在实现民事主体自由的同时,又要对其进行限制。民法本身的限制是要通过让人实现自由去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范围,即以自由去限制自由,反对任何人对自由的滥用。滥用自由又可以看做是滥用权利,权利一旦被滥用,超出法规保护界限的部分,就不能称之为“权利”,而只是自由,这部分自由不应由行为人所享有,是行为人违法行使与追求的自由。如果民法对其进行保护,则会造成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在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中。因此,民法规定滥用权利的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权利损害后果的还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自由本身并没有界限,为了鼓励人们去行为,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需是故意的行使权利超过界限并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行为才是无效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告诫人们不要主动超过法律的为自己自由划定的范围。一旦权利被滥用,必有他人权利受到损害,他人得以向行为人主张自己权利,从而抵制行为人过界之自由,并恢复行为人所破坏的法律关系。总体上看,民法本身对自由的限制是非常完善的,对形式平等性的保障也是合理的。它正是抓住了人们自由处于紧张状态之中这个自由的基本特点,使人们在实现自由时相互牵制,以规范权利的行使,并保护权利的实现。但是,笔者认为,在形式上保障主体的平等性仍然使远远不够的,因为形式上的平等只能保证人们实现自由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却无法制止人们在自由界限内实现自己的自由对实质平等与他人自由造成侵害。因为民法不可能自己突破自己制定的规则去抹平贫富差距,去保障弱势群体的自由,这时就必须由公法介入,去克服民法在维护实质平等上的不足,去代替民法介入私法领域,而在公法中,能够最有效的完成这个任务的无疑是经济法。
  我们在强调私法自治原则的同时,又要注重对私权自治的限制,这样就可以保障私权自治的基础——主体的平等性。主体也就能够更好的、更有效的表达自已的意思,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这样能够使民事主体在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同时,明确自己自由行使不是无限制的理念,并培养民事主体更加合法与合理的实现自己权利与自由的习惯,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通过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外部限制,可以培养与强化私法自治的社会监督,保障私权自治的同时不会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并将行政公权力从私法领域内尽可能的排除出去,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可以说,这种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构建私法自治的制度在保障民事主体平等与自由上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私法自治的原则也将随着这种模式,不断的改进与完善。私法自治将进一步被落实,而不是被削弱,公民的权利观念也将被加固,私法在完成自治的同时,也得以不断完善私法自身。因此,我们认为私法自治仍将是民法的一个基本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无疑是不应改变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会随着私法自治理念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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